現在想起來,我滿常造口業的,最常造的口業之一大概就是「清洗最高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這裏當然不是指學史達林把人都槍斃或抓去西伯利亞,而是我國的司法在結構上需要徹底的改革。
目前我國的司法院由大法官兼任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職掌憲法解釋,司法院同時掌有司法行政的權力,也就是人事考核、預算、行政命令規則的制定等等。審判則是交由最高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其他法院來作。
這種司法行政兼辦憲法法院的制度,的確是獨步全球,不過司法行政給普通法院或憲法法院來管,似乎也只是制度選擇的問題。(雖然只有我們這樣選)但憲法法院是不是真的能夠承擔司法行政也是個有趣的問題。(精確的講法應該是負責司法行政的機關裡面兼辦憲法法院,而我國學者也很給面子的把司法院大法官們稱為憲法法院)
我國憲法制定之初,所模倣者應是美國的最高法院,將司法權通通交由司法院處理。只是行憲沒幾個月,便在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的反對之下喊停,以一紙行政命令讓這兩個審判機關獨立存在(當然在文義解釋上這的確有合憲空間存在)。而司法行政與憲法法院並存於司法院,也讓普通法院與憲法法院的競爭變得更為複雜。
對我而言,憲法法院所扮演的不是一個純然的審判機關,他所扮演的權力分立制衡的角色更加明顯,這當中的理路我目前還沒能梳理得很清楚,但如果能將司法行政與憲法法院分立,讓司法行政接受更為完整透明的監督,並且除去法院法官獨佔,對於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推展應該有所助益。
此外,從韓國的例子顯示出來,最高法院法官採政治任命,由總統提名國會同意,似乎可以增加法院的課責性與透明度。司法行政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指定一名最高法院法官擔任首長,讓經過政治任命的法官職掌 司法行政,也讓司法獨立之餘多了一份民主正當性。
雖然還是很淺層的想法,但建構獨立的憲法法院,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雖然仍應從其他法院法官選任升遷,但似應經過總統提名與國會同意,同時讓司法院的組成更為多元,納入律師與學者,並建立公開透明的合議決策機制,似乎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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