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4日 星期日

為學校付出生命,就應當享有基本的價值



首先還是要說這張圖很有梗。不過昨天完廢奴梗玩太高興,今天讓我們來冷靜一下,想一想為什麼心裡面會有那個憤怒,還有那一點點阻止自己憤怒的「大學自治」或是「師生關係」。

我們來想一想什麼是勞動關係。一開始大家就是互相分打獵的食物,然後開始有人把別人當作自己的財產使喚,最後有錢人發現給一點點錢就可以讓人家為你做牛做馬然後還不用像奴隸一樣養人家,超爽的。

這些領錢做事的人背後當然可以有神聖的理念,而這也可以讓他們的工作更加完美,例如「我要蓋一棟美麗的教堂」、「我要為全人類奉獻」等等。但這些人做的事情的本身仍然是:

「我把我這段時間的生命交給你,請用任何形式讓我知道我值得」

在很多國家,這些領錢做事的人藉由努力工作以及積極爭取讓發錢的人肯認自己值這些金錢與榮耀。但是在台灣,我們卻很少看到領錢的人集體爭取自己的權益,彷彿人家認為你值多少,就值多少。

我向來認為校園內的勞動當然有學習,但這些助學金的工讀生,他們所做的就是「將自己部份時間的生命奉獻於學校,然後學校用某些形式加以回報」。

因為我國勞工幾乎沒有談判能力,所以只好很無奈的由政府說「好吧,我們認為人類工作一小時值109元。」既然是幫學校做事,為什麼有學生工作一小時拿不到基本工資呢?是他們不值得嗎?是他們有其他的榮耀嗎?

基於對於每個人平等的尊重,我們當然不會認為一個學生工作一小時不值基本工資,而這份工作與其他相較,也沒有特別高貴或下賤。但學校有為這些差額提供任何特別的榮耀嗎?

共產黨曾經對於特殊貢獻者發放獎牌,但大家還是能懶就懶,能逃就逃。任何虛幻的榮耀都必須以「對於人類的基本尊重」為前提。如果一個大學覺得學生為自己做事不值「政府認為人類在本國工作最為低微的價值,或者是希望至少能夠溫飽的價值」那麼,再多的「有助學習」、「照顧同學」又怎麼能夠回報這些勞動者付出的生命呢?

請大家記得一點,不管法律學院的教授是怎樣將領助學金的工讀當作「附負擔授益處分」,你不懂專業的術語也沒關係。我想要講的只是,既然幫忙做事是一個學生付出自己部份長度的生命為學校服務,那麼為什麼學校連最低標準的薪資都不能給呢?難道領助學金的人做的事就比較低賤嗎?難道只因為薪資來源不同人類就不平等了嗎?

林肯在《解放奴隸宣言》當中說過:

I recommend to them that, in all cases when allowed, they labor faithfully for reasonable wages.

被解放的奴隸所為的工作應當享有合理的薪資。在一個主張自由平等的學校,為何要百般刁難為學校付出部分生命的人,給予他們不如解放奴隸的待遇?



最後,我想要引匹茲堡演說的第一段話做結:我們的先民創立了一個新國家
,一個孕育於自由,而且致力於人人平等的國家。

我不期待生於一個自由而平等的國家,但至少應該就讀於一所自由而平等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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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會有這些感觸,是因為在台大工會工作一年多之後,看到了許多校園勞動的情形。如果你對台大工會也有興趣的話,歡迎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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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一起走下去,將這所大學貢獻於每個人平等的尊嚴之上。

2013年3月15日 星期五

不只生日,每天都要很快樂

首先,謝謝諸位對於我生日所給予的祝福,各位在百忙之中或許因為突然想起、或許因為臉書提醒而抽空為我寫上一些字句,實在不勝感激。雖然過去兩年都沒有辦法,但今年我仍然希望能夠一一回覆大家的祝福。

在這個母親受難的日子,在這個沒有放假的日子 (通常能夠有生日放假的人不是很偉大就是很糟糕,所以大家還是不要期待好了),在這個被說是最後一屆教宗 (希望他不是) 選出來的日子裡,有很多我需要檢討反省,以及立刻改進的反思。謝謝每一個人的陪伴、策勵與警惕,今後我會更努力、更堅強地在這個世界生活著。

最後跟大家分享朱平在這一期ppaper BUSINESS所給的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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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更大的格局,重新定義經濟的成長及幸福,找回「信任」,並且鼓勵以創業精神來開創台灣新的可能。更重要的,我們要一起建立一個新的,如Law of Jante的新價值體系,讓每個人脫離父母、社會的期待,有勇氣接受自己,人生並不是一定要出人頭地、光耀門楣才是成功、才是快樂!因此,我認為台灣要想有一天也能像北歐四國一樣,找到自己在世界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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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點的歌是愛は勝つ,希望大家會喜歡。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mz-HZMA4zU

2013年3月10日 星期日

我支持廢除核四,不支持立即廢核,但還是去遊行了


‎我還是去了309反核遊行,雖然我不認同立刻廢止核一核二核三。因為現階段最重要的是把從施工就亂搞的核四廢掉,如果公投的目的是要動員過半國民廢掉核四,那麼就必須同時爭取「確定不同意公投選項」之外的人的同意。

而309遊行最優先的訴求自然就是廢除核四,如果這個遊行為了切割議題繼續吵下去,可能最為主動積極的反核團體就不會參加,剩下的有條件廢核四者也不一定那麼積極 (我這種鄉民就不可能有辦法主辦一場大遊行) 這種切臘腸的手法是蘇聯最喜歡用的,我不希望在動員階段就被議題論述切臘腸(各個擊破)。所以就算後面幾個訴求被吃豆腐我還是決定吞下去。畢竟動能最強的是徹底反核團體,他們擺爛整個動員就動不起來。

但我還是很好奇推動同意公投案的人們要怎樣「繼續動員」?如果一天到晚在跟政府戰「一定不會缺電」、「產業結構要改」,我不認為我國國民會完全吃這一套,因為這些東西用其他資料堆一堆就可以模糊焦點了。把「廢除核四」跟「立即廢除核電」綁在一起,我認為對於公投動員並不有利。

人民的意向無法二分,但是公投選項強迫二分。為了維持動能的發起,我認為大規模的遊行活動是有必要支持的;但我不認為後續的議題倡導可以繼續走這種「立即徹底廢核」路線。

台灣人民最喜歡因為一些概念的不同而自行分裂,我實在是不曉得對於單一政策不惜排斥可能支持者的原因在哪。我知道不能讓反核團體失望甚至擺爛,但現在議程上第一優先的事情應該是「廢除核四」而不是「廢除核電」。

2013.3.9 遊行當天師母發的反核小貼紙。主題是「我是兔子,我反核」












此外就議題倡導跟議程規劃而言,我是完全接受切臘腸的模式的。

我支持核一到核三不延役,但可接受的替代方案是火力發電。如果太陽能、風力、地熱、黑潮有辦法大幅商轉,當然火力發電可以被壓縮。只是在確實的替代能源真正商轉之前,我認為火力發電作為替代是無法避免的。(光這一點講出來就會跟很多反核團體決裂了[外加跟我指導教授],但我認為這沒必要在廢核四的時候談)

當然另一張標語寫的用電零成長我也可以贊同,先不要管要怎樣去做到,光是這個東西拿出來講一堆國民就會先被嚇死了。

所以我的態度是先廢除核四,再想辦法使核一到核三不延役,火力發電是我可以接受的暫時替代方案。先把亂七八糟的核四廢掉,然後更新供電網提升用電效率、開發替代能源、用電節流之外不放棄,甚至是容許新的火力發電。

先把核四幹掉,再幹掉核能發電,再整頓新的發電模式,再幹掉火力發電。我當然了解京都議定書對於二氧化碳排放的管制,如果政府回頭發展火力發電,豈不是自打嘴巴。

首先京都議定書跟兩公約不一樣,對於我國沒有效力,如果跟廢核比起來,我會贊同先廢除核能發電再來追求發電減碳。此外,火力發電的原料成本,例如石油、天然氣可望在油頁岩的探勘下逐步降低。當然我們也不能否認美國人唬爛的可能性,但火力發電對我而言本來就是個廢核之後墊檔的發電方式。如果拿來墊檔的發電方式成本高,那就更有誘因去開發替代能源以及改進供電效率了。

所以,雖然我認同廢除核能發電,但我不認為這應該跟核四公投綁在一起。因為跟「支持廢除核四但是主張其他三廠延役」以及「不支持核電歸零」的人在當下決裂並沒有好處。現在應該要跟支持核電但反對核四的人站在一起,讓他們也來反核四,讓核四先停掉。之後要怎樣在其他核能電廠延役的事情上吵,是之後的事情。

既然核四已經拿到政治場域去解決,動員也應該考量政治的敵我之分。











2011年2月15日 星期二

孤立中的勝利--1962年中印戰爭中國的外交決策

孤立中的勝利 -- 1962年中印戰爭中國的外交決策

政治國關四 楊懷慶
法律法學四 陳家慶
經濟四 沈智新
政治國關三 王思佳
生傳四 賴奕良
政治國關五 蘇捷勝   
財金四 吳右任

摘要

  中印之間的邊界紛爭在十九世紀之後隨著英國的殖民勢力深入南亞而逐漸發展,而有麥克馬洪線等邊界劃定方法。而1914年的西姆拉條約並沒有解決邊界議題,反而讓紛爭持續。二次大戰之後中國共產政權與印度建交,對於邊界問題,中國起先採取低調態度,但中印雙方的衝突卻在1959年之後由外交辭令上升為零星武裝衝突,終爆發1962年年底的中印戰爭。該戰爭以印軍慘敗但中方撤退作收。

  本文章即是探討中印自1950年建交之後至1962年間中國就邊境問題的外交決策轉變。對於1959年之後中印兩國衝突升高,本文認為是該年西藏抗暴之後中印之間緩衝區西藏完全落入中國控制,此後到中印戰爭爆發中國必須考量國內、印度與國際等因素方能對邊界採取措施。

  因此我們分析了中國當時所面臨的環境,提出各國不同的目標與利益,並提出中國可能有的選項,對此進行可行性及有利與否的評估。最後以該評估結果解釋中國於1962年中印戰爭的外交決策行為。

壹、 歷史背景與政策問題

  中印之間的邊界糾紛是一歷史遺緒,在約兩千公里長的邊界線上,有爭議地段達一千七百公里,歷史上沒有任何為雙方接受的國際條約或協定劃定兩國邊界,但是依照雙方的行政管轄所及,兩國之間存在一條傳統習慣線。然而,英國在印度的殖民政府面對俄羅斯的威脅以及對中國的領土紛爭,在十九世紀末以「三層疆界線」為英屬印度畫出一塊緩衝區──第一層為直接行使行政管轄區域邊界線,第二層為與緩衝國的邊界線,第三層則是緩衝國與競爭國的邊界線。此三層在英屬印度西界分別是印度實際管轄線、英國與阿富汗的邊界──杜蘭線(Durand Line)以及阿俄邊界,而克什米爾一帶的中印邊界將於後敘明。在東段則是「外線」(即傳統習慣線)、印藏邊界(外藏與印度邊界)與中國與外藏邊界。

  而對西藏的三層邊界線主要在西姆拉會議(Simla Conference)初步畫定。該會議將西藏分成「外藏」以及「內藏」,外藏由西藏政府直接統治,維持半獨立狀態,而中國則可在內藏進行統治。其中外藏線的延伸即為麥克馬洪線(McMahon Line),並將外藏型塑為英屬印度與中、俄間的緩衝地帶。然而北京政府命中國代表陳貽范不得在該草案簽字,因此麥可馬洪線並未被中國承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成立之後,確立疆界雖然是重要議題之一,但當時中國對於全境並未完全掌握,而且也未獲得各國廣泛承認,因此邊界議題並不是外交首要解決的議程。直到中國與鄰近國家建立邦交,並且在國內取得較為全面的控制之後,邊界問題才浮上檯面。

  本文認為,1962年的中印戰爭是中國確立西南邊界的諸多行動之一,並受到本國條件、印度實力以及美蘇干涉所限制。但在此條件限制之下,中國卻在孤立的狀態下取得對自己最有利的戰略位置,從而能將軍事重心繼續維持在對蘇以及對台工作上。本戰爭主要牽涉到的爭議領土有「藏南地區」以及「阿克賽欽」地區,以下將簡短闡述此二地區邊界紛爭的歷史背景。

(一)藏南(地圖一)
藏南地區,是前述傳統習慣線與麥克馬洪線間約六點五萬平方公里的土地。此地在西姆拉條約中劃歸印度,但並未被中國所承認。印度在一九五零年代逐步對此地取得實質控制權,並在中印戰爭之後保有此地。1987年,印度政府建立「阿魯那洽爾邦」(Arunachal Pradesh)於此。

(二)阿克賽欽(Aksai Chin)(地圖二)
阿克賽欽原屬西藏與拉達克邊境地帶。1865年,英國探測員W.H. Johnson探勘喀拉崑崙一帶,將此地劃為英屬印度的一部分,但並未被英國政府正式採納,而此中印界線也被稱為 Johnson Line。1898年英國住喀什噶爾代表馬繼業(George Macartney)建議將阿克賽欽一部分畫歸中國,並為印度總督Lord Elgin所接納,在1899年通過英國駐北京公使Claude McDonald向中國提議,而為”Macartney-McDonald Line”,因為英國對此的領土利益遠小於俄國的威脅(Eekelen, 1967: 9),從而將此地作為緩衝。西姆拉會議則將此地劃歸外藏。印度獨立後,印度在1954年將阿克賽欽劃為印度領土(地圖三)。但中國在1955年開始建築經過阿克賽欽的新藏公路(219號國道),並在1959年與印度發生武裝衝突(隨新民,2007: 98)。在中印戰爭之後中國實質控制阿克賽欽,並與巴基斯坦協議此地為中國領土(Lamb, 1973: 73)。

貳、 中印建交後的中印外交模式

一、中印建交與和平共處五原則

  為了與已經取得中國實質政權的共產黨政府維持關係,同時也願意給這個新政權發展嶄新內政與外交政策的機會(Eekelen, 1967: 25),印度在1950.4.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建立外交關係,是社會主義陣營之外第一個與之建交的國家。然而,在同年年底,中國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十四世達賴親政,印度也於次年二月進入達旺。此時中印雙方雖然有外交上的公文來往,印度對於中國入藏表示遺憾,並呼籲和平解決紛爭;中方立場則為西藏為固有領土,外國不應干涉。此時兩國尚未有明顯的邊境衝突產生。雖然1954年1月印度於藏南成立東北邊境特區(North East Frontier Agency, NEFA),但雙方仍在同年四月29日發表《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通商和交通協議》,提出和平共處五原則

  此五原則內容如下:
1. 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 Mutual respect for other’s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sovereignty
2. 互不侵犯 Mutual non-aggression
3. 互不干涉內政 Mutual non-interference in each other’s internal affairs
4. 平等互利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5. 和平共處 Peaceful co-existence

  中國方面認為是周恩來在1953年接見印度來訪代表時所提出,而上述協議簽訂之後,印方將之以印地語Panchsheel稱之,意為「五原則」。尼赫魯曾在國會人民院(Lok Sabha)發言指出印中兩國邊界長達八千英哩,彼此應當長存友誼:「事實上,雖然這並沒有正式地載明,但實際上來說兩國並不對另一方進行侵略」。即便五原則當中載明不互相侵犯以及互不干涉內政,但尼赫魯或許了解這通商和交通協議與和平條約並不一樣,因而有此發言(Eekeken, 1967: 38)。

  該原則在同年四月底南亞國家領袖於可倫坡舉辦會談時由尼赫魯所提出,並成為日後不結盟運動的基調。在第二年的萬隆會議當中,類似的原則亦出現在《亞非會議最後公報》中,表明亞非各國人民反對殖民主義、種族主義,爭取和鞏固民族獨立,保衛世界和平,要求亞非國家之間和平相處、友好合作的精神。此「萬隆精神」成為六零年代不結盟運動的先聲。對中國而言,在該會議中,原本伊拉克、泰國、菲律賓等國紛紛譴責共產主義,使中國採取「求同存異」的策略以為緩頰,提出:「從解除殖民主義共苦旱災難中找到共同基礎,我們就很容易互相了解和尊重、互相同情和支持,而不是互相疑慮和畏懼、互相排斥和對立。」該會議之後,同中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增多,而周恩來也藉由對鄰國的友好訪問說服這些國家的領導相信中國的外交政策是建立在和平共處五原則的基礎之上的(Barnouin、余長更,2009: 126)。

二、萬隆會議後的中印領土紛爭處理基調

  在中印建交到西藏抗暴前的中印外交關係當中,可以看出中國對於領土紛爭採取「冷處理」的態度,僅要求印度承認西藏為中國領土,進而簽署《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通商和交通協議》,對於印度進入達旺地區以及東北邊境特區的設立並沒有太強烈的反應,這與同其他國家建立外交關係相較,也非外交上亟需解決的議程。

  從周恩來在萬隆會議上的談話和1957年在第一屆人大四次會議所做的政府工作報告,都表示中國政府的處理的基調「(中國),同有些國家的部分邊界尚未確定,我們準備同鄰邦確定這些邊界,在此以前我們同意維持現狀……至於如何同鄰國來確定邊界,那只能用和平方法,不容許有別的方法。」[1]「我們要解決邊界問題,其目的是安定四邦,爭取國際情勢的緩和,便於進行建設,而不是要使我們同鄰國的關係緊張起來…..我們解決邊界問題也必須和我們和平共處政策的推廣聯繫起來進行,就邊界問題來說,重要的在於我們應該做到使雙方真正平等、互利、友好的基礎上加以解決,而不在於我們必須多占一點地方,除了守住原來應該到達的地方以外,便是根據歷史上可以為憑的法理論點,並考慮到我們和有關國家的新的關係和我們的政策,來進行談判。」[2](隨新民, 2007: 136)

  對此,印度則是在外交上與中國建立良好關係,在領土糾紛上則是在爭議地區逐步建立實質占有的事實,除了在五零年代中國入藏之時對於藏南地區積極涉入之外,1954年也於政府發行地圖當中將爭議地區劃為印度領土(地圖四、五),認為作為對印度放棄其從英國殖民主義者繼承下來的在西藏的各種特權的回報,中國政府理應在邊界問題上作出讓步,接受印度方面在邊界問題上的主張。尼赫魯在1958年致周恩來的信中指出從來不存在領土爭議,並在1954年時曾經說明過這一點[3]。中國則回覆雙方在邊界尚存在著某些分歧,但是雙方都承認有傳統習慣線,問題則在雙方對此現有不同認識[4]。對此,中國傳遞的訊息如下:

1. 肯定邊界沒有劃定的歷史事實
2. 傳統習慣線不是邊界線,是可以經過協商調整的
3. 中國不接受印度的領土主張

  此一歧見於1959年以前的主要處理基調,中國似乎是在和平共處五原則的氛圍下以和平談判解決紛爭。不過這種處理態度到1959年之後卻逐漸改變,終而引發1962年的中印戰爭。

參、 「西藏抗暴事件」與中印關係的轉變

一、西藏抗暴事件與武裝衝突爆發

  1959年3月,西藏發生反抗中國統治的「西藏抗暴事件」,達賴喇嘛逃往印度,並在4月29日建立西藏流亡政府(Central Tibetan Administration, CTA)。中方對此的立場是拉薩上層農奴主在三月叛亂,挾持達賴逃往印度,不但受到印度政府庇護,印度宣傳媒體還幫助叛亂份子傳不信息和反動宣傳資料等等(林承節,2005: 211)。尼赫魯並於3月22日致函周恩來堅持麥可馬洪線為中印邊界,認為「這條線是在1913到1914年中國政府、西藏和印度的全權代表在西姆拉舉行的三邊會議上畫出的」,同時並認為阿克賽欽與阿里地區一部分同為印度領土。周恩來在九月的回覆則加以否認[5]。同年8月25日中印在朗久(Longju)地區兩國發生武裝衝突[6],隨後在10月20日於西段的空喀山口(Kongka Pass)[7]發生衝突。

  在1959到1962年間,中印邊境便發生多次武裝衝突或是飛越領空事件,而周恩來與尼赫魯間彼此也對領土爭議互相致函表明立場;1960年4月周恩來訪印與尼赫魯會談,但並無具體成果(林承節,2005: 213)。

二、中印關係的轉變與戰爭的爆發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在西藏抗暴事件之後,中印雙方對於爭議領土的衝突由原先的外交辭令升高為武裝衝突,終在1962年引發中印戰爭。在這段期間內,中國正處於大躍進後的「三年困難時期」大饑荒當中,但是中國於此時卻也同時取得了對於西藏地完全控制,此外在阿克賽欽地區也有219國道通過,使新疆方面的人民解放軍得以有支援西藏的通路。在中印邊界的戰略地位更加提升,而戰術運用也能更靈活。在此之前,武力解決中印領土問題並不是中國有辦法負荷的政策選擇之一,但到中印戰爭前,中國對西藏的控制已經足以讓中國有展開小規模戰爭的空間了。

  此時印度方面利用達賴流亡至印度的機會,除譴責中國之外,也展開外交攻防與軍事作為,希望解決中印領土紛爭。

  在人民解放軍完全控制西藏之後,兩國的武裝衝突也開始發生,到1960年初,印度更決定採取「前進政策」,也就是搶先中國一步將控制範圍推至自己所希望的邊界線上,造成既定事實,但直到1961年11月2日尼赫魯才召開高層會議決定實施此政策,並在1962年向中國方向全面推進哨所。同年10月12日尼赫魯下令調集軍隊,而中國亦於10月20日「反擊」。中印戰爭,正式開始。

肆、 中印戰爭中的外交目標與利益

  本次戰爭就整體而言,中印兩國較明顯的衝突目標可大致分成「地緣政治」優勢地位的爭奪以及強化民族主義論述兩者。但中印兩國在考量目標與利益時,除了前述兩個目標之外,尚須考量到自身實力以及揣測其他大國的考量。因此,本章將先從地緣政治以及民族主義兩個面向探討中國與印度之間互相衝突的目標,並對中印兩國實力作出比較,最後根據兩國的目標與實力分別提出中、印兩國的外交目標與利益以及冷戰時期世界唯二超強美國與蘇聯兩國面對次戰爭可能會以外交手段達到何種目標或是得到某些利益。於此臚列重要目標、實力比較與各國的目標與利益之後,我們將於下一章分析中國在中印戰爭中決策的選擇。

一、衝突目標之一:地緣政治優勢

  中國與印度不但同為亞洲兩大國家,也是兩個文明對外傳播區。大體而言,中國的歷史影響區大致為清朝全盛時期的領土與朝貢國與日本,包括東亞、東南亞、蒙古以及西藏等地。而印度的歷史影響區則為自中亞經南亞、西藏直達東南亞(Garver, 2001: 15)。東南亞則在文化上同時被中國以及印度文明所影響。

  雖然就文化而言,中華文化直接影響的地區可能不及中亞,但就中國的地緣政治而言,東南亞以及中亞、西藏在戰略上有極大的重要性。東南亞自明朝以來就是中國人移出區,當地華人勢力不可小覷,卻也常被政府打壓;而麻六甲海峽更是中國主要外來能源的輸入管道。而本文所欲探討的西藏則是中國後門,若中國保有西藏,對於印度可位於居高臨下的戰略地位,從而保障西南方。從元朝到清朝,中國與西藏之間保有特殊宗主關係;在英國統有印度之後,這一層關係受到了挑戰,因為西藏相對而言對於印度也有著戰略地位的高度。恆河的水源在喜馬拉雅山脈,而西藏控制著其中一條上游雅魯藏布江的源頭;而中國也可以透過西藏威脅印度,雖然在二十世紀中葉中國本部的補給很難到達西藏。但一個對於印度友善,甚至是附庸於印度的西藏地區,將可大大拓展印度的戰略優勢;一方面作為與中國的緩衝地帶,二方面可以阻礙中國與巴基斯坦的聯絡,進而在喀什米爾地區取得戰略優勢。是故在1959年西藏抗暴之後印度政府除了收容逃亡藏族人士外,還庇護西藏流亡政府在達蘭薩拉(Dharmsala)運作。雖然中國政府多次抗議,但印度還是不會停止實質上支持西藏流亡政府。

  中印兩國在歷史影響與地緣政治上最大的重疊,除了東南亞以外,就是印度了。印度如果希望成為南亞霸權,那麼西藏作為良好緩衝國將是一大利基。而我們也可以從1959年西藏抗暴之後中印衝突升級的現象觀察出:在西藏完全由中國掌握之後,印度失去與中國的緩衝區,因而更急切的想要及早解決邊境衝突;而中國也可以在完全掌握西藏之後將兵力投射進中印邊界爭議處,而有更多解決中印邊境衝突的籌碼。也因此,從地緣政治的角度看來,中印在1959年之後失去最大的緩衝,從而開始展開以軍事為後盾的邊境衝突。

二、衝突目標之二:強化民族主義論述

  與地緣政治的優勢相較,民族主義也是雙方在領土糾紛上十分重要的考量點,雖然不若戰略優勢那般直接,但也是國家政策考量的重點。中國的民族主義建立在「中華民族」的論述上,將領土上的所有民族以中華民族的概念包含起來,以漢族為主體,並且推行民族自治。各族雖然有自治權,但是中國固有領土卻是不容分割的。而印度則是繼承英國殖民時代印度帝國的一部分,雖然推行以印地語(Hindi)作為官方語言的努力失敗了,並依照不同的語言建立語言邦(林承節,2005: 196, 199),但整個國家歷史上作為「印度」的存在,並且以英語作為官方語言,以及大致相同的信仰,還是建立了印度國內各族間的聯繫。

  中國對西藏採取「西藏是中國固有不可分割領土」的立場,而尼赫魯的對藏政策也仿效英國,希望建立緩衝區,不過隨著中國對於西藏的實質控制增加而在說詞上逐漸轉變,但仍希望在事實上建立對印度最有力的中印邊界。

  在民族主義的驅動之下,尼赫魯除了致力於印度的統一與擴張之外(1947印巴戰爭、1961佔領果亞、將不丹、錫金納為保護國等等),也致力於將印度建設為世界大國,除了發起萬隆會議、不結盟運動,希望成為第三世界領導者外,在其著作《印度的發現》中也提到:「印度是不能在世界上扮演二等角色的,要麼作一個有聲有色的大國,要麼就消聲匿跡。」這種大國心態以及1961年的前進政策,對中國來說可謂是莫大的威脅。九零年代的中國分析指出,中印戰爭可以回溯到中國對尼赫魯企圖建立包括印度、南亞的「大印度帝國」(Greater Indian Empire)的恐懼。(Garver, 2001: 19)。而中國維持中華民族固有領土的目標與印度人民族自信的擴張,終究在中印邊界上面產生了紛爭。

三、中印實力比較

  以下將由人口普查結果、整體軍事發展、以及1962年中印戰爭的雙方進行比較,探討兩國戰時的實力差距。

(表略)

  中國和印度最大的差異在政治型態,中國在激烈的共產主義和毛澤東的領導下,不管是在對內方發展、對外軍事意圖、國際外交舞台上,在在都是有意識的追求壯大,進而步入大國地位。並且在共產國家的意識下,追求生存的意圖是高於其他一切目標,軍事的發展在優先目標中,也是優於其他內部建設、教育、水電普及率等民生發展項目。

  相較於中國,印度在承襲英國殖民歷史下的議會民主下,在發展內部的建設和進步上,比較傾向於緩步前進。雖未有如中國大煉鋼、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等大起大落的激烈發展途徑,但其對內建設在1950-1960年代並不輸給中國。據資料報導印度在1950-1960年代,在供水、公共衛生設施、能源結構、資源保護上,印度的發展比例接近英美,而中國的水準還差正常值兩倍以上。

  故此可知,整體粗略而言,在中印的邊境衝突時間點下(1950-1960年代),中國雖未必每項國家實力(軟實力)都優於印度,然而在硬體實力-軍事力量上、外交手段、人口數、兵力等條件上,都使得中國具有和印度作戰的實力,並且不需要畏懼和平談判的破裂,因為即使中印激烈開戰,中國不只不需要害怕戰輸,並且可以從衝突中獲得其他邊際效益(可能是本國的武力宣傳、邁向大國的強勢作風等風格,使得他國注意到中國已經步步從積弱已久的狀態下茁壯發展了)。

(二) 整體軍事實力面向

  中國和印度之間的關係,一向具有競爭的意味,當然就像人跟人之間的關係無法被絕對定義,但如同一個班上第一名、第二名之間,勢必在競爭和合作之間擁有微妙的弔詭友情,在中、印之間的關係和此種比喻有些相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打完中日八年抗戰後(西元1945年),既而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後(西元1949年),其首要當務之急即是在其內部擴大軍力,以維護當時冷戰時期美蘇雙邊對立的國際情勢,又中國在基本國家走向上是以共產國家、蘇維埃式等國家權威最大的威權國家,在冷戰的架構下,中國和蘇聯的關係僅管伴隨著不同事件、不同領導人的作風不同,但是在主要的基本關係上,中國仍舊傾向於和蘇聯為同一派。並且蘇聯在當時的國際情勢下,不管是為了拉攏鄰國(未必是為了結盟,然而多了一個鄰邊大國當作自己的夥伴,正常來說對於自身的利益是利大於弊)、亦或是為了掌控鄰國,不論是何種原因來說,蘇聯在冷戰期間(西元1945~1990年代)對中國有軍力提升上的幫助,也有以不聽話即懲罰你(或是停止援助你)的軟硬兼施策略。

  當然中國也非池中之物,中國在毛澤東的領導下,自然不可能放任中國成為被人掌控的玩偶,中共在很早就有體認發展軍事力量的必要性(江煙謙介,1994: 107):

   中共發展核子武力之基本目的,一般理解如下:

「係避免受到他國以核子武器威脅…中共的此種核子戰略更簡單的說,就是擁有核子武器避免被他國汙辱(被尊重為大國)。」

「一九五五年一月十五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擴大會議,在主席毛澤東地指導下,通過著手開始建立以軍事目的為主體之原子能之工業之計畫『第02計畫』。」

「當時,與中共正處於蜜月期的蘇聯,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做出此項決定知兩天後,表明蘇聯有意協助所有社會主義國家有關原子能和平用途。」

「中共完成『爆縮型』核子彈之設計是在一九六三年九月,開始生產可使用於核子彈之濃度90%以上濃縮鈾235的時間是一九六四年一月,實施『爆縮型』核子彈之爆炸模擬是在一九六四年六月。同年十月十六日,中共終於成功的完成第一顆核子彈的試爆。」

  因此,根據資料,中國在西元1950年與印度建交到西元1962年中印戰爭這段期間,中國在發展軍事力量為國家發展首要目標下,中國除了基礎的陸、海、空軍軍事實力外,其目標除了擴張基本軍力外,國家發展興趣以延伸到核武力量的研究、發展上了。除此之外根據《中共擁有航空母艦的時日》一書(江煙謙介,1994: 115):

「中共對彈道飛彈之研發可追溯到一九六零年代。實係上係從一九五零年代中期蘇聯提供R-1斯卡納飛彈供中共做訓練及技術轉移的時候開始。」

  並且,根據《南亞的政治、國際關係及安全》一書(孫士海,1998:141):

「50年代中期,中印兩國共同倡導了處理國際關係行為準則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但西元1959年達賴集團叛亂和西元1962年發生邊界武裝衝突之後,兩國關係長期處於緊張或冷淡狀態。」
……
「印度是世界上擁有最尖端核設施的國家之一,由於這些設施幾乎完全不受國際上的安全保障,因而很容易轉為軍用。…印度從六零年代起就開始了核能力的武器化過程,(西元)1971年成功地爆炸了第一顆核裝置,這表明印度早就具備了生產核武器的能力。」

  因此單就以上資料推知,印度的軍事實力推及核武器的時代約略晚於中國一個十年。中國在西元1964年10月16日成功完成第一顆核子彈的試爆;印度在西元1971年成功地爆炸第一顆核裝置。

(三) 中印戰爭中兩國投入軍隊以及傷亡比較(Ryan, Finkelstein, McDevitt, 2003: 188)[8]

(表略)

  由此表可推知中國投入的軍隊比例遠較印度來得大,而且在被俘、失蹤、死亡人數上也大大低於印度方面。同時由前述比較也可知到中國在軍事力量上面是較占上風的。


四、各國的目標與利益

  在分析中印的主要目標以及比較實力之後,我們分別提出中國與印度在中印戰爭中的目標與利益。同時也列出本次戰爭主要干涉國,同時也是當時世界兩超強的美國與蘇聯對於這次戰爭可能的有的目標與利益。

(一)中國

1. 爭取對印度戰略優勢。

收復藏南地區有助於保有對於印度的戰略優勢,並為西藏爭取到緩衝區。而保有阿克賽欽則可保持新疆與西藏間交通的順暢以及方便與巴基斯坦進行聯繫。

2. 維持領土完整。

中國宣稱西藏為固有領土,並主張「傳統習慣線」是中印之間的分界。因此收復藏南地區可以維持領土完整。

3. 阻止西藏分離運動。

藉由解決領土糾紛,讓西藏邊界徹底穩定下來,進一步遏止西藏獨立運動的勢力。

(二)印度:

1. 爭取對中國戰略優勢。

將中印邊界推至喜馬拉雅山脊,建立中印天然界線。若是攻下阿克賽欽,則可有效阻止新疆解放軍入藏馳援。

2. 維持領土完整。

印度宣稱1914年西姆拉條約已經將麥克馬洪線劃為中印邊界,因此為了保持領土完整必須將此納入實質控制;而印度對於西邊領土爭議區則是以Johnson Line為基礎,將阿克賽欽納入。

3. 爭取在西藏議題上更多空間。

雖然在1959年西藏抗暴之後印度將西藏作為緩衝國的願望很難實現,但若能在邊界衝突上取得優勢,此外境內還有西藏流亡政府,未來或許可以對西藏問題能有更多揮灑的空間。

(三)蘇聯

1. 從支持中國到牽制中國。

在古巴危機時蘇聯的目標是在中印戰爭中藉由支持中國以取得中國支持。但在古巴危機結束,中國譴責蘇聯支持古巴之後又轉而保持中立,但中國也在十二月撤軍。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蘇聯對中印戰爭的目標在古巴危機時為借此拉攏中國,在古巴危機之後則轉為支持印度以牽制中國。

2. 拉攏印度,擴大在印度影響力。

蘇聯在五零年代後期到六零年代開對印度展開經濟援助,而在戰爭後期則口頭允諾給與印度協助(戴超武,2003),以拉攏印度使其間至中國,並讓印度與美國不致太接近,並擴大在印度的影響力。

(四)美國

1. 幫助印度以對抗中國,拉攏印度。

中印戰爭至11月,美國開始支援印度(譚中,2007: 327)對抗中國。這不但是全球冷戰中對抗共產主義的一環,更是希望拉攏印度勿與蘇聯太接近。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中印之間在地緣政治上以及各自的民族主義情懷在中印邊界上有著相衝突的目標;就實力而言印度在人口、軍事力量上面均不如中國。但從美蘇兩國對中印戰爭的目標來看,印度反而可以左右逢源,取得外國支援。相較之下,中國在此顯得較為孤立。下一章將探討中國如何在此本身對印度具有優勢,但在國際上卻備受孤立的情況下作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決策。
  
伍、 中國決策的分析

  面對前述與印、美、蘇的目標就中印戰爭均對中國不利的情況下,中國政府有哪些方案?而哪些方案又是對中國最為可行地並且可以帶給中國最大利益的?以下將逐一提出可行方案,並提出決策的限制,最後並提出對於中國的最佳解,也就是現實中「局部戰爭、勝利之後退守麥克馬洪線但保有阿克賽欽」。

一、中國的可行方案

  1961年,印度總理尼赫魯決定「前進政策」,對於藏南地區的占領逐步加深加廣,邊界衝突、印軍飛越領空的情形也不斷發生(許農合,2005, 1883),此時中國政府已經對於西藏擁有全面控制,而新疆與西藏間的新藏公路也修建完成。然而在國際上卻面臨與蘇聯的決裂和與美國交惡。因此,面對這些情形,中國政府可能有以下方案:

(一) 消極反抗,尋求外交上的轉變以孤立印度。

(二) 與印度進行談判,以求收復藏南與保有阿克賽欽。

(三) 與印度進行談判,將邊界設在實際控制線上(Line of Actual Control)。

(四) 局部戰爭,在國外尚未介入的情況下擊潰印度軍力,保有實際控制線以內的領土。

(五) 局部戰爭,以求收復藏南地區以及阿克賽欽地區。

(六) 全面戰爭,務必徹底解決中印問題。

  面對這些選項時,我們仍然需要考量現實因素對於決策的限制,以便在這些限制之下就前述方案進行比較與排序。

二、決策的限制

(一) 中國內部

  此時中國正經過年困難時期(1959~1961),中國大陸剛經歷過饑荒,總體經濟力可能無法完全發揮,雖然這段期間中國並未間斷對外援助,但即便是將對外援助拿來挹注本國,剛從三年困難時期的中國能夠承受多大程度與印度的戰爭仍然是有疑慮的。

  接下來我們需要考量到中國主要的決策者為何。1959年廬山會議之後中國展開反右傾運動,但隨著大饑荒的發生,毛澤東逐漸退往第二線。1962年七千人會議後,毛澤東至南方修養,將經濟事務交給其他人處理,但此時毛澤東仍然握有一定決策權,例如反對包產到戶(Barnouin, 2009: 158)。此外,中國外交事務在1949中共建政之後就是由周恩來所主導,即便1958年將外交部長交給陳毅,但從他與尼赫魯此時仍頻繁有外交書信往來可以看出周恩來對於中印邊界衝突仍有一定主導地位。而就軍事上,毛澤東仍然握有軍權,而1962年10月1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擴大會議的召開仍是由毛澤東所召集,反擊印度的決策主要也是毛澤東所作出(許農合,2005, 1886)。因此,此時中國在外交以及軍事上的主要決策者分別為周恩來以及毛澤東。

(二) 中印勢力消長

  此時在藏南地區,印度已經開始展開前進政策,對於藏南地區的占領也越加穩固,不過在阿克賽欽地區中國卻有實際控制權,並且修有公路通過。因此,就實際占領態勢而言,中印可謂各據一方。但就中國「收復」藏南的地理條件而言,因其為下山攻勢,而且居高臨下,對中國比較有利。

  接著就整體實力而言,如前所述,印度在核武研發以及重工、武器、軍事力等方面均不如中國(與中國總兵力比為2.5:1),僅在供水、公共衛生設施、能源結構、資源保護等方面較中國進步。因此,若中國要與印度爆發更大規模衝突,在軍事實力上中國是占上風的。

(三) 國際情勢

  首先是中蘇關係:1956年赫魯雪夫公開於蘇共二十大批評史達林後,中蘇關係逐漸交惡,先有中國譴責「蘇修」的論戰,後有蘇聯技術人員全面撤出。面對中國與印度這兩個國家的領土糾紛,蘇聯原先保持中立態度,但在戰爭上卻一開始宣布支持中國,而後又收手,改呼籲雙方和平解決。這中間有一個原因,那就是古巴危機時蘇聯為拉攏中國選擇戰在中國的一邊(譚中,2007)。1962年10月14日赫魯雪夫在歡送劉曉大使離任的宴會上公開表示:「在中印邊界爭端問題上,蘇聯是站在中國一邊的,這是蘇共中央主席團的一致立場」[11] (戴超武,2003)。但古巴危機結束後,中國開始譴責蘇聯,支持古巴。真理報一改10月25支持中國,譴責麥克馬洪線的論調,在11月5號表示對中印戰爭保持中立。而11月24日印度駐蘇聯大使考爾(T.N. Kaul)與蘇聯會談,赫魯雪夫答應給予軍事援助[12]

  如果我們站在1962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的立場,我們會發現蘇聯因為古巴危機的關係而有意拉攏中國,並且在越演越烈的中印領土糾紛上選擇支持中國。這表示原先與蘇聯的齟齬可以在古巴危機這段期間獲得緩解,也因此,蘇聯的這種行為將會更鼓勵中國以更積極主動的態度解決邊界紛爭。

  在美國方面,當時美國已經積極援助印度,從1956年到1961年,印度得到的美國貸款已經從22.6億盧比上升至207.82盧比,國際銀行、IMF對於印度的援助也提升許多(林承節,2005: 215)。而中美之間又存在著台灣問題以及意識形態上根本不同的問題。是故,對於中國而言,美國的因素自然是能干涉越少越好。若是美國支持印度進行持久戰爭,中國即便可以與蘇聯恢復正常關係,甚至取得協助,但面對有美國幫助的印度仍就是對中國極大的威脅。

三、對可行方案的評估

(一) 消極反抗,尋求外交上的轉變以孤立印度。

由於中國只能跟蘇聯改善關係,因此藉由外交上的轉變孤立印度並不可行。頂多能藉由與蘇聯結盟取增加與印度談判的籌碼,也就是第(二)與(三)方案。整體而言並沒有可行性,就算發生了,但印度對於藏南仍實際占領,因此單單孤立印度並沒有辦法解決問題,除非在此情況下另外施加壓力。

(二) 與印度進行談判,以求收復藏南與保有阿克賽欽。

由於與印度談判在國際上最佳的態勢是與蘇聯合作,共同對抗美國與印度,但是蘇聯並無法對於印度進行有效施壓(畢竟印度還可以向美國求援),而且印度實際控制麥克馬洪線以南的土地,所以可行性雖然較(一)案高,但是仍然沒有可行性,雖然這和平解決方案對中國是最有利的。

(三) 與印度進行談判,將邊界設在實際控制線上(Line of Actual Control)。

這是1959年周恩來向印度提供的建議,但是遭印度拒絕。此一方案就中國方面而言具有可行性,畢竟一方面不承認麥克馬洪線,二方面在此情況下阿克賽欽為中國所有,在藏南有機會利用談判至少收回一部分領土。但此方案對於印度有害,因為這形同在談判一開始將阿克賽欽割讓出去。所以並未被尼赫魯所接受,而雙方關係仍持續緊張。

(四) 局部戰爭,在國外尚未介入太深的情況下擊潰印度軍力,保有實際控制線以內的領土。

這是中國最後採取的策略,雖然不是對中國的最有利解(需要動武),但卻是最可行的可以凍結與印度邊界紛爭的方法。藉由擊潰印度軍隊使印度停止其向北擴張的政策,此外迫使印度停止積極軍事行動形同讓中國實質占領阿克賽欽的地位可以得到確立。唯一的限制就是中國必須視外國壓力見好就收,同時取得蘇聯的諒解以及美國的不介入,以免外國介入過大,使得印度反而有越過實際控制線的能力。 而這也可能是中國在恢復與蘇聯敵對、美國介入中印戰爭後中國撤軍的原因之一。

(五) 局部戰爭,以求收復藏南地區以及阿克賽欽地區。

承上所述,要能夠達到「收復藏南」的程度,除了擊潰印度軍隊之外,後續還必須要有外國不介入的條件,否則藏南地處平原,難以堅守,若是印度取得外援反攻藏南地區,難保中國無以為繼,畢竟當時到西藏的交通仍不發達,中國不一定有能力可以打持久戰。
因此本案雖有可行性,但長期而言對於中國並不是一個有利的方案。

(六) 全面戰爭,務必徹底解決中印問題。

雖然中國軍事實力以及人口勝過印度,但是中國剛從三年困難時期走出,而且若是全面戰爭勢必引起美國介入,而蘇聯亦不樂見印度在失敗之後失去制衡中國的力量;此外,為藏南地區發動全面戰爭所得到的利益並不足以支付成本,也就是為了一個補給困難之地而傾全國之力,並且遭到美蘇兩國共同抵制。(前者反共,後者反中,並且與中國還有非常長的國境線)

四、小結:

  綜合上述隊於六個方案可行性的評估,我們依照對於中國政府的可行性以及有利與否作成以下座標軸進行進一步的分析:

(表略)

  對中國而言,最佳解當然是在可行的情況下對中國最有利的方案,其中(三)案因為不用花費軍事成本就可以達到控制實際控制線內方案的方法,所以相較而言較有利。

  對於沒有可行性卻有力的方案,我們必須要改變現在的結構限制,例如美蘇改對中國親善或者是讓中國擁有足以逼使印度讓步的武力威嚇等等,這在短時間內並不是可行的選擇方案。而對可行但是不利的方案而言,我們必須要能夠讓不利的因素轉變為有利,這同樣也需要改變現有限制,例如讓中國擁有足夠的補給以維持對藏南的占領還有同時建立有利於中國的國際氣氛等等,這也不是有辦法短期間作到的。

  最後就(三)與(四)的方案比較而言,由於(三)案需要印度同樣也採納(因為是雙邊談判)才有辦法實現,但這對印度來說並不是一個有利的方案,所以這雖然對中國「單方面」可行,但並非有辦法單憑中國力量就能執行的方案。

  (四)案因此對中國最有利,因為依靠優勢武力反擊,故不用顧慮是否對對方有可行性就可直接作用,因此是一個可行的策略。但是該方案最後的成效必須視限制因子的狀況而定。例如古巴危機延長,蘇聯持續給予中國支持,或者是美國因為某些因素遲遲不肯介入或是提早介入等等,都會影響到中國是否真的有辦法完全掌握實際控制線以內的地區,並且足以嚇阻印度,使其不再進攻中國。

陸、 孤立中的最適解 - 西南邊界的暫時解決方案

一、戰爭經過

  中國採取了主動反擊,並且在外國勢力介入時收手,撤回實際控制線的策略。以下是在這個策略下的戰爭經過:

  當印度推行前進政策時,中國在1962年10月18在中南海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擴大會議,在匯報相關衝突情況以及國際情勢之後,由周恩來分析中印情勢,說明從各個方面來看不反擊是不行了,因此建議立即進行自衛反擊作戰(這也是日後中國官方對中印戰爭的一貫態度)。毛澤東則發言:「我們的反擊僅僅是警告懲罰性質,僅僅是告訴尼赫魯和印度政府,用軍事手段解決邊境問題是不行的。」該會議與會者對於戰勝印度是有把握的,並決定新疆、西藏邊防部進入戰備狀態。1962年10月20日,中國在中印邊界東西兩段全面發起進攻(許農合,2005, 1886),並且取得勝利。21日美國國務院宣布支持印度。中國接著在24日提出三項和平建議:停止衝突、重開談判、和平解決中印邊界問題,並於28日停止攻擊。印度則在25日向世界求援,並在26日宣布進入緊急狀態。蘇聯則是在25日藉由真理報社論公開支持中國,宣稱麥克馬洪線是非法的。

  28日,蘇聯宣布撤回古巴飛彈,此後中國採取批評蘇聯,支持古巴的立場。美國在十一月開始對印度進行支援,而蘇聯的立場轉趨中立。印度則自11月14日起開始反攻,中國則在11月16日進行反擊,至21日逼近傳統習慣線。

  15日,周恩來就中印邊界問題寫信致亞非各國領導人,聲明中國願意和平解決中印邊界問題的立場(Foreign Language Press, 1962: 6),並在20日晚間作出關於中國邊防部隊在中印邊界全線停火的決定,從22日0時起全線停火,12月1日起中國邊防部隊將從1959年11月7日實際控制線後退20公里。

二、以失敗為表象的勝利

  自中國的立場,這場戰爭是中國的自衛反擊,並且在最後以仁義之姿撤軍以象徵愛好和平的企盼。但從整個戰爭的過程看來,中國首先在10月14日公開取得蘇聯的支持,並且在美國於11月借入後一個月內宣布戰爭結束。而中國在與蘇聯因為古巴危機重新決裂後繼續原先在當天停火的決定,直到印度反攻才再一次擊潰印度軍隊。由此觀之,在這場戰爭當中印度並不是中國主要考量的對象,畢竟中國最大的戰略威脅是北方的蘇聯跟在太平洋岸駐軍的美國。

  1959年的西藏抗暴,讓中國有辦法升高與印度的抗爭態勢,而1962年的古巴危機則是暫時為決裂中的中蘇有了短暫幾天的合作期,使中國可以無後顧之憂地動用3%的軍力對抗印度國軍1%的軍力,並在取得勝利之後退回實際控制線,從此牢牢掌握了戰略地位較大的阿克賽欽地區,而在藏南地區呈現失敗者的姿態。但是從此之後印度也無比1961年更大的軍事動作,而是積極建軍,在邊境駐守重兵,以防1962年的慘敗再次發生。

  若我們從更為廣泛的視角觀察,會發現中印戰爭是中國一連串確立西南邊界的動作之一。不論是1954年的和平共處五原則、1960年八月的中國與阿富汗互不侵犯條約、10月1日簽署,1961年生效的中緬邊界條約10月5日中國與尼泊爾簽署的邊界條約,乃至於1962年2月中國與巴基斯坦的聯合公報,中國在喀什米爾問題上宣布支持巴基斯坦等等,都是中國穩定西南疆域的表現,而中印戰爭則是最後一個動作,藉由軍事行動讓中印邊界呈現緊張的凍結狀態,雖然中國還是有部分軍隊必須受印度牽制,但印度對中國邊境的威脅已經比戰前來的減輕。從而中國更可以將軍事主力投注在對蘇聯以及對台灣的防務上。若是中印戰爭成維持久戰,以西藏的交通狀況跟受美援印度的實力提升,中國恐怕必須投注更多人力,進而形成戰略資源的排擠。

  在本文的最後,讓我們以效用函數來表示中國的利益:

Max U = f(領土、安全、地位) s.t. 美蘇、印度的實力

中國在此一地區的利益,必須達到他的領土、安全以及地位的極大化,才能滿足其需求,然而這函數卻受到與印度相對實力還有美國、蘇聯的限制。而中國就中印戰爭的決策,則是在這個式子下中國所選擇的最適解。

註:

[1] 在萬隆會議政治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

[2] 第一屆人大四次會議所做的政府工作報告

[3] 1958年12月14日尼赫魯總總理給周恩來總理的信

[4] 1959年1月23日周恩來總理給尼赫魯總理的信

[5] 周恩來於此信中回覆:「同你在來信中所說的相反,所謂麥克馬洪線從未在西姆拉會議上加以討論,而是英國和西藏地方當局的代表,背著中國中央政府的代表,於1914年4月24日,也即是在西姆拉條約簽訂以前,在德里用秘密換文的方式決定的。」

[6] 朗久地區位於麥克馬洪線中段上,此次武裝衝突是中印建交後第一次有紀錄的邊境衝突

[7] 空喀山口位在阿克賽欽地區與西藏邊界的山口

[8] 本表除總兵力外均來自該書

[9] 根據1957年1月《關於裁減軍隊數量加強質量的決定》中國在六零年代初兵力約為250萬人
資料來源: 中國國防部網站: http://news.mod.gov.cn/acd/2009-08/27/content_4083129.htm 瀏覽日期: 2010.6.16

[10] 資料來源: Armed Conflict Events Data: http://www.onwar.com/aced/data/india/indiachina1962.htm 瀏覽日期: 2010.6.16

[11] 赫魯雪夫並表示:「如果不幸發生反對中國的戰爭,我們將和中國站在一起」。赫魯雪夫強調:「我們僅僅是出於策略的考慮才沒有在中印邊界問題上公開聲明,我們不能把尼赫魯推倒美國一邊去……目前尼赫魯進一步投降國內反動勢力……我們將根據周恩來同志同我國大使談話中所闡述的立場和中國政府給印度的有關照會,採取某些外交措施。」劉曉告訴赫魯雪夫:「印軍在中印邊界東段集結,如果印度把戰爭強加於中國,中國將予以反擊。」赫魯雪夫表示,這和蘇聯得到的情報相同,並說如果蘇聯處於中國的地位也將會採取同樣措施。赫魯雪夫還介紹了古巴導彈危機的情況,希望中國在維護古巴安全方面也採取措施。第二天,米高揚又約見劉曉,通報了有關古巴導彈危機的情況,請劉曉轉告中國政府。(戴超武,2003)

[12] 在11月24日同赫魯雪夫的第二次會談時,考爾發現赫魯雪夫的態度發生了根本的變化。赫魯雪夫在會談中表示,在上一次會談中他不能做出向印度提供軍事援助的承諾,因為當時古巴導彈危機正處於高潮時期,蘇聯必須進行“戰備”。蘇聯現在可以向印度提供一切可能的軍事設備了。(戴超武,2003)

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中國農業的發展與改革─複製臺灣經驗的理念與實際

中國大陸社會 期末個人報告

中國農業的發展與改革─複製臺灣經驗的理念與實際
法律學系法學組B95A01150 陳家慶

一、 中國戰後農業發展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後,首要任務是戰後的重建,隨後則是國內局勢穩定、第一個五年計畫成功後逐漸加溫的政治運動,從五零年代的三反五反到六零年代的文化大革命,帶給了當代中國人共同的痛苦回憶與反思。而其中對農業影響最大的就是大躍進以及其後因此而生的農業改革,例如二元戶籍制度以及「人民公社」,前者分隔城市與鄉村戶口制度,後者則將鄉村行政階級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一個結合政治、經濟、社會的共產組織。直到文革結束後,鄧小平等人掌握政權,開始對人民公社等制度進行改革,引進曾被毛澤東阻擋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並且重新建立鄉級政府以及村委會。

  隨著改革開放的加溫,農業的鄉鎮企業開始蓬勃發展,但後來沿海城市興起,商品化與專業化的農業生產仍舊無法支撐龐大的人口壓力,大批農民逐漸移往經濟發達城市打工,但因為他們沒有戶口,而導致生活困難、權利無法獲得保障。農村的生活卻也是越來越艱苦。2000年湖北省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李昌平上書朱鎔基提出「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使三農問題逐漸為中共黨中央所重視,並在十六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以發展農村,增加政府對於農業相關議題的投入。人大常委會與國務院分別在2005及2006年取消農業稅以及推出農民工維權方案。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中國外銷導向的產業受到嚴重衝擊,中國政府除採取多項措施穩定市場外,也推動「家電下鄉」等計畫,希望增加內需。而中國如果要發展內需,除了提升城市民眾的消費力外,如何滿足廣大農民的基本家電需求,也是中國政府的一大方向。以下將從不同時代切入,探討戰後中國農業在各個時代的特徵以及問題。

(一) 改革開放前

  1949年後的重建階段告一段落後,針對產業集體化原本期望以三個五年計畫達成,但在毛澤東的決定之下,自1955年開始,農業展開全面集體化。1955年底,全國63.3%的農民參加合作社,這個數字到1956年11月已經上升到96%。(Barnouin, 2009)而手工業與私營商也在農業及化成功之際展開全面集體化。原本要十五年的工業化、集體化被迫在短短幾年間達成,周恩來等人提出「反冒進」,並著手修改第二個五年計劃,削減開支,希望均衡個產業發展。但這卻遭到毛澤東嚴重反對,終導致中恩來在八大二中全會檢討自己,全國宣示在七年內超英趕美,1958年的大躍進開始。

  在大躍進時代農業生產目標被過度浮誇;鄉村建制被摧毀,取而代之的是結合經濟、政治與社會功能的「人民公社」,與經濟集體化的合作社相比,人民公社是對基層人民更為全面的控制。這種平均主義、剝奪土地、農具、炊具的做法使得農民積極性大大降低,但上級又極力追求浮誇的目標,終於導致全國性的大饑荒,被中國政府稱之為「三年困難時期」。同時在1958年,中國政府也建立「二元戶籍制度」,使得城鄉間人口無法自由移動。1962年七千人大會之後,毛澤東到南方休養,由劉少奇等人進行經濟改革,原本希望進行包產到戶,但卻被毛澤東阻止(陳錫文, 2008),直到1978年經濟改革之後才開始實行。

(二) 改革開放以後

  1978年,安徽省首先開辦「大包幹」的包產到戶,也就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被作為一經營層次引入集體經濟,以就是農民承包國家土地,將相當數量的農產品上繳國家後,其他的餘糧由農民自由處理,可以在自由市場上出售。這取代了人民公社式的「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模式,而是「政府-農戶」的模式。因為有自己支配的農產,因此增加了農業生產的效率,此一制度也在短期間內為農民所採用。到1983年春天農村使用包產到戶的比例已經上升到95%以上(陳錫文, 2008)。

  由此隨之而來的是1979年起將國家主導價格機制的「統派購」縮小範圍,引進雙軌制,使得農村集市貿易得以發展。1994年則提出「保量放價」,也就是國家訂購糧食保持訂購數量,收購價格則隨行就市,由於對國家財政壓力大,直到1995年才開始實行,同時進行對低保價制度以保障農民權益,以及完善農產品市場的流通,並在1993年在河南成立鄭州商品交易所。

  改革開放之後農業生產上升、農業勞動效率大大提高,使得農村經濟有了很的轉變。首先是政府對於農產品的干預降低,使農產商品化、農業產業化。原本「以糧為綱」的生產策略也因此變得更多元發展,畜牧、水產、蔬果的生產也逐步提高。此外,由於大量勞動力從土地的束縛中解脫,增加了剩餘勞動力,這些農民往往會往非農業領域發展,但因為中國的戶口至度仍相當嚴格,因此仍然只能留在農村。這個現象推動了「鄉鎮企業」的產生,這些在鄉村的企業吸收當地剩餘勞動力,進行小型加工業的生產,形成一種剩餘勞動力就地轉移模式。

  但鄉鎮企業在八零年末期被全國性的治理整頓,使得他吸納剩餘勞動的功能下降,大量農村勞動力開始離鄉打工,形成「農民工」,而農村的發展也因為改革開放後工商業大幅發展而開始落後,農民也隨著農民工的浪潮而遠離農村,使得貧富懸殊加大、農村發展退縮。

二、 中國農業的困境

(一) 社會集體化的崩潰

  承前所述,人民公社體制在改革開放後崩潰,由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取代其經濟功能,由政府建制的鄉政府以及屬群眾性自制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取代其政治功能。同時,在八零年代之後「合作社」也開始復興,「供銷合作社」也開始多樣化經營,新生的農業流通領域合作組織也開始湧現。此外,鄉村社區合作組織在引導農民進入市場方面也發揮重要作用,透過興辦經營實體(如鄉鎮企業)或是協調經營實體關係或是提供公共財,本身很少直接參與農業流通活動。(何國平, 2007) 但是,合作社主要取得成功的地區多半在經濟發展較好的東南沿海,頂多及於中西部較發達地區,在其他較貧困地區成效仍然有限,遑論另外提供公共服務;此外,村委會成為單純政治性的組織,對於基層人民的扶助功能著實有限。因此,在社會集體化崩潰之後,取而代之的是許多各自為政的小型合作組織,雖然在各自領域有所發揮,例如推動鄉鎮企業、進行農產聯銷,但是政府與農業之間的直接聯繫以及政府與農民之間的聯繫確是較為降低的。

(二) 農民工問題

  農業雖然在改革開放後獲得短暫復興,但也導致農業勞動力過剩。這個問題雖然在八零年代因為鄉鎮企業的發展而有減緩,但是鄉鎮企業的發展卻在八零年代後期成長趨緩,無法再吸收鄉村勞動力,因而使大量農民移往城市打工。因為中國在大躍進時期的城鄉二元戶口制度仍然存在,而政府也想避免發生拉丁美洲般大量農民逃往都市求生的現象,因此仍然保留強大的城鄉管制。這些來城市打工的民眾因為沒有城市戶口,從而無法享有足夠的社會福利,雖然收入較在農村為高,但生活水平仍然不高,多半不注重生活享受,到近幾年才有農民工較為注重生活的現象出現。2003年在廣州市發的孫志剛案,使得農民工的戶籍問題以及收容遣送制度受到重視,對於三無人士(無合法證件、無固定居所、無固定收入)的不合理管制也備受檢討,因而在同年6月中國國務院公布《城市生活無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廢止《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而陸續在全國廢除收容遣送制度。但農民工在城市的生活保障以及權利維護仍然是中國政府需要面對的問題。

(三) 農村的破敗與三農問題

  由於農業生產收益不及工商業,加上政府在九零年代較為注重城市的發展,使得農業的經營逐漸發生困難,農民紛紛進入城市謀生,而產生前數農民工問題,連帶使得農業發展的積極度下降。在2000年湖北省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李昌平上書朱鎔基提出「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使三農問題逐漸為中共黨中央所重視,並在十六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以發展農村,增加政府對於農業相關議題的投入。

  三農問題中的農民問題指農民收入低、城鄉貧富差距大、農民的權力無法得到足夠保障;農村問題則是農村發展落後、經濟不發達、基礎建設不足等等;而農業問題則是在小農經營的體系下,農民種田不賺錢,專業化程度雖然有提升,但幅度然仍不足,範圍也不夠全面,從而無法整體提升農業競爭力。

(四) 社會主義新農村

  中國大陸在十六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希望可以發展農村,進一步增加共產黨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如果我們先從政治面的角度觀察,可以發現九零年代的中國政府領導人,如江澤民,其政治基礎多半在上海等機競較為發達的地區,從而在施政上也採取較注重城市發展的策略;相對之下,胡錦濤出身共青團,又多在西藏、貴州、甘肅等內陸地區擔任黨職,溫家寶在進入中央之前則是在甘肅地質局工作,因此其基礎並非城市地區而是較偏向中西部鄉村地區,同時在二十一世紀開始時中國大陸的貧富差距也逐漸強化,因此胡錦濤政府的施政方針也較為注重社會的整體公平發展以及肅貪等等,例如「宏觀調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保先」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等。大幅增加政府職能,在經濟上出現「國進民退」的現象,社會上出現對於言論加強控制、擴大網路管制等等措施,而在農業發展上則是於十六大提出社會主義新農村概念,並廢除農業稅、、加強農村醫療體系、推出農民工維權方案等等。

  十六大五中全會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並把新農村建設納入「十一五」建設,針對三農問題進行解決,口號為「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雖然是宣示性口號,但仍舊可以看出改革的大方向在經濟面的發展以及鄉村社會面的健全。主要作法有以下三點(孫君, 2006)

1. 實施素質工程,加強基層人才培訓
2. 提供智力支持,鼓勵專業機構參與
3. 堅持統一規劃,凸現區域特色

  從這些政策性宣示當中,我們可以看到中國政府對此注重多元的參與以及發展區域特色,例如家電下鄉、專家入村、大學生「上山下鄉」等等。這跟臺灣農會的多元發展以及社區總體營造有異曲同工之妙。由於臺灣農會經營超過百年,又是一個組織農民的良好管道,相較之下擁有較為長期而且連綿的基礎?(中國大陸合作社制度在大躍進後改革開放前基本上屬中斷)與經驗,因此以下將分析臺灣的農會制度,並提出臺灣農會制度可供中國大陸參考學習之處,同時分析中國大陸可能遇到的限制。

三、 臺灣的農會制度

  農會,依照臺灣農會法,是一個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的法人組織 。其任務為農民權益保障、農業推廣與改良、農產運銷經營加工、農會會員金融事業、農民社會安全服務等等 ,是一個兼具「農業行政」、「農營事業」、「農業推廣」、三大功能的組織,其下的機關最主要以農業推廣、農產運銷、農業信用危組織模式,例如推廣部、產銷班、農會信用部等等。這種由農民所組織、運作的社會性組織,可以說是加強版的農民的工會。國民政府來台後,亦利用這個日治時期留下來的農民組織運作進行農業的強化,使得農業收入可以在肥料換穀等政策下逐漸架構工業發展的基礎,同時也藉由農會組織控制地方基層。農會與鄉鎮市民代表會、漁會水利會等等成為國民黨在戰後基層支持的有利來源。而臺灣的農業制度有以下幾大特色:

(一) 運作由農民主導

  臺灣第一個農會於1900年在現今台北縣三峽鎮時稱三角湧的地方創設,當時是以協助日本統治當局徵收地租、改良耕地、獎勵養豬及養漁為原始的創設目的。國民政府遷台後,農復會主任蔣夢麟建議改組臺灣的農會組織,將會員分成「正式會員」以及「贊助會員」,只有直接從事農耕的農民(包括自耕農以及佃農)才可以成為正式會員,非農民只能成為贊助會員,同時也只有正式會員才能夠進入農會運作 。

  以職業身分劃分資格可以是農會成為一個「農民治理的農會」,但從臺灣過去的實踐當中,我們也可以看到農會總幹事雖然具有農民身分,但通常也是有利的地方樁腳。因此,雖然農民在組織上主導農會運作,但實際上在縣市政府的督導之外,農會的政治性色彩也是很明顯的,畢竟農會是一個經常與農民接觸的單位,不論是肥料、種子的推廣或者是農業小額貸款的給予都可以看見農會的影子,也因此在戒嚴時代,掌握農會(以及市民代表會)的支持往往可以有效的動員當地農民。

(二) 多功能的農業扶助

  農會不只是一個農人聚集的聯誼組織,他更是一個社會的、經濟的組織。農會在經濟上的收益支持著農會的社會功能。農會法第四十條規定農會年度決算後,各類事業之盈餘,除提撥各該事業公積外,餘應撥充為農會總盈餘 。在這樣的目的下,理想的農會可以將其經濟事業的收入投注於農業推廣訓練以及福利事業織上,使農業經營本身可以回饋至農民身上,不僅提供農民貸款,而且還可以提供農民社會上的扶助,使政府扶助農民的負擔得以減輕。

  此外,農會也經營農業信貸,使農民可以獲得較低利息的借款購買種子肥料等農事用品。然而,小規模的農會事業效率較低,多為勞力密集的經營結構方式(施麗玉,1997),同時農會貸款也出現呆帳、甚至發生擠兌的情形。於此,臺灣在近年來開始進行農會改革,信用部與農會分離與否的討論漸生,最後以臺灣設立農業金庫作為方案,以其建構農業金融體系,輔導並協助農漁會信用部發展,並辦理農漁牧業融資以及穩定農業金融。

(三) 農會與政府之關係

  臺灣的農會並不是一個完全公司般私法人性質,他與政府之間還有許多複雜的關係。農會雖然是由政府所監督,但是它並不如同鄉公所般是一個政府行政單位,而是一個農民運作的法人組織,受到政府的督導與協助。政府與農會的夥伴關係可大致依政府的施政列舉如下(楊團,2010):一、興辦農會理監事、總幹事講習班,貫徹權能區分的制度 ;二、減免農會的課稅;三、政府出手續費委託農會經營以及代辦相關業務;四、頒發各項政策法規;五、織元農會列入政府財政預算。而政府也委託農會進行稻穀收購、肥料換穀、稻穀檢驗加工等委託業務。農糧署、林務局、農業試驗所等單位則與農會組織建立輔導與監督的關係。由此可知,農會雖然由農民所運作,但他仍舊負擔了部分的政府職能。

  臺灣農會在日治時代設立,在國民政府時代改造,經過了一百多年的考驗。其由農民所運作、針對農民與農村進行社會以及經濟方面的協助,同時與政府的關係又十分密切。這使得農會的發展成為臺灣農業發展中不可不提的一個重要推手。在二十世紀後期,雖然農會的經營出現了許多困境,如農會經營者出現競租的情形,使得農會對於農民的服務無法全面發揮,從而導致許多農會信用部的重整,並導致農會在農業金庫等方面的改革。

  近年來農村的發展狀況受到各方制度性的威脅,如農業發展條例的修法引發對於農村經營前景的憂慮,擔心農地可能淪為農舍商品的載體,使農業更加衰弱;而我國農產品雖然在蘭花等產業表現出色,但整體而言臺灣的農業仍是有著弱化的危機,如不斷休耕的農田 以及逐漸老化的農業人口等等,使得對於農民的裴力以及農村、農業的發展成為臺灣重要的發展課題之一。

  從近日竹南大埔農地遭苗栗縣政府徵收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出,農民所需要的經不只是社會上的援助以及經濟上的支援,法律上的培力以及與其他非政府組織的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臺灣的農會發展應當結合其他非政府組織的力量,不但可以使農村的發展更加全面,也可推動社區整體營造,增加產業附加價值、培養民眾公民概念。

  臺灣的農會經驗,對於同屬小農經濟的中國大陸而言,在農民的組織以及分擔政府職能方面應當有相當的幫助,但是其他如非政府組織加入農村經營、農民培力等等,在中國大陸政府組織運作困難,連組織都必須掛名在單位或者是以企業名義經營的情況下並不是一個可行的方案。以下將對如果農會制度引入中國大陸可能會有的影響進行分析。

四、 農會制度在中國大陸的可能

  承上所述,臺灣的農會經驗對於中國大陸應有相當的參考性,不過考量到中國大陸的政治情勢以及產業型態,仍有可能會遇到一些問題。以下將從不同層面探討中國大陸是否有可能移植臺灣的農會經驗。

(一) 重新組織化

  有鑑於中國大陸鄉村行政體系對於社會福利、農民保障等議題可能無法有效兼顧,因此,由農民組成農會,重新將農民組織起來,並且利用農業金融機制、農會運作對於農民的回饋加強對農民的社會福利以及權利保障。可能的做法可以如同臺灣,將農民列為正式會員,當然是否排除兼業農民視另外一個問題。以臺灣為例,農民多角化經營農業是非常普遍的情形,筆者之姨丈除為自耕農外,也有自有魚池兼收漁產,同時也零售檳榔、花生等作物;而農人兼職於工業等活動也是常有的事情。因此對於農民的認定應當以其有進行農業工作已足。

  而引入農業信用制度,除了可以與當前的「家電下鄉」等促進內需的政策相結合之外,也可以利用農民集體力量,將農村資金運用進行有效的整合。在臺灣,農業信用的放貸有出現基於私利而超貸,最終導致地區農業信用機制破滅,由一般銀行接手之情形。考量此一情況,對於農業信用貸款的運作,為了使農會對於農民資金運用可以更加活絡,農會與農業信用機構是否分力可以進行斟酌,但是在信用行為本身,則應該引入金融專業人士,並且建立完善的監督與輔導機制,例如臺灣的農業金庫與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等等。在建立農村資金運用基礎之後,基於農會應該將盈餘用於農村建設以及農民福利之上,這個資金基礎可以進一步用來建設農村,將各個小農的資金做整體運用,增加農業生產以及農村發展的綜效。

  單憑農民的集合,對於振興農業是絕對不足的,也因此,農會制度的建立在中國應當與社會主義新農村相結合,將農會的運作以及政府的施政結合,使得農業方面的事物可以由農會受託辦理,進行更為專業化以及自治化的運作;而政府則是從旁進行輔導,並且給予資金支援。農會也可以做為鄉鎮府、村委會與農民之間的橋梁,使政治性的行政組織對於農民的掌握可以更加全面,同時負擔也可以適量減輕。

(二) 農會與農業革新

  中國在改革開放之後已經出現合作社的振興,而合作社的主要角色是整合農產行銷,增加中國小農經濟、農地破碎經營的效率。如果合作社制度可以併入農會當中,一方面在資金的貸款方面會更加全面,二方面農產行銷也可以有更組織化的經營以及更多經濟後盾,三方面則是政府可以統一透過作為農產平台的農會推廣品種改良、運銷經營,建立以農產價值鏈為核心的農業總體營造。農業產業價值鏈(雷立芬, 2008)包含投入要素到最終消費者消費,有生產資材、生產以及運銷三大部分。利用農會建立農民的聯繫網絡,整合政府的農業資源,建立完善的農業投資以及信用基礎,將可以有效整合研發、生產、行銷等面向,進一步提升農民的收入水平以及農產的效率。藉由農會的平台,政府的農政機關(不論是品種改良、糧政或者是農產管理、行銷)可以將之當作受託基層執行單位,而其他農產公司也可以與農會進行洽商,使農會可以以代表「農民工會」的身份與中盤商、行銷商進行洽商,提升農民的議價能力,進而提升農民收入。

(三) 國進民退?

  接下來從政治層面進行觀察,農會組織的建立可能會有一個副作用,那就是在農業方面強化了「國進民退」的現象。國進民退現象原本是指近年來國營企業擴大投資、越形強勢,反而民間投資不若政府,而呈現倒退的態勢。這個詞彙也被拿來用在近年來政府對於言論自由加強管制,不論是在報章雜誌或是網路都加強了控制的力道,形成政府的力量滲透,使公民社會的獨立論述無法蓬勃發展,只能在迂迴前進,謀求政府全面控制之下的一點點維權進展。

  從農會的組織看來,農會的建立很有可能造成一種另類的人民公社,使得農民的福利以及收入更全面的掌握在政府手中,而農會想當然而的也會出現黨組等黨組織。然而,考量到中國大陸的政治現實以及中國的三農問題,政府在此扮演重要的角色是無可避免的。農業在過去幾十年來已經逐漸呈現破敗景象,農民的收入以及信用制度即便經過整合,其能力仍然無法支應農村重建,因此政府的積極介入是必要的,而在中國的代價就是政府對於農民的控制在社會面以及經濟面上更加深。不過從臺灣的例子看來,對於農民的整合而導致政府的控制加身也是難以避免的事,農會在此並不能直接對於農民的維權運動帶來全面性的進步,而只是提供一個平台整合農政、農產業、農業信用等機制以增加農民的收入、改善農村的生活水準以及提升農業的效率,所直接針對的問題是三農問題而非更進一步的農民人權問題。當然,由於農會仍然是一個「全由農民所組成」的組織,因此農民的串聯能力是加強的,不過在中國大陸的實踐上仍然會被納入黨體制的一部分,形成中國共產黨對於農民在經濟面以及社會面的控制。

  此外,中國「官本位」的特色,以官員的利益為中心的政府思考,在農會制度實行於地方的時候也會增加「國進民退」的現象。農會的組織增加了農村的組織能力,相對而言官員也找到一個統一的窗口可以對於農民進行控制,不論是等層次的組織動員或者是私人層次的豪取強奪。中國大陸對於官員的清廉自持,雖然在近年來有許多要求,例如「保先」運動以及「八榮八辱」等等,甚至共產黨本身也有「雙規」的調查機制,要求幹部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接受調查,但是官員的徇私以及貪汙仍然是中國政府所要面對的問題。農會的設立並無法解決官本位的問題,因為即便農民有辦法團結起來,但他只要是「組織」起來的組織,就一定會被納入共產黨的建制,從而共黨官員便可以進行操作。此問題的重點並不在於農會制度本身,而是中國政府能不能建立一個完善的政府運作體系以及良好的監督體系來降低官本位的態度所造成的傷害。

(四) 國民黨的道路

  國民黨在臺灣藉由土地改革以及對農漁會的控制,使得農民的所得可以為政府所掌握,而農業產出也可以支持工業的發展,使得農業生產以及美元成為臺灣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在政治上國民黨也藉由農漁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將地方派系收編制自己旗下,使得國民黨長久以來在農村地區擁有廣大的支持。對於公務員的保障、強化國民經濟發展以及對於農村的控制,使得國民黨的威權體系得以維繫。

  中國共產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之後採取激烈的土地改革,並且實施及有話、人民公社,
以及一連串的政治運動,基本上消滅了反抗力量,同事也將農民牢牢控制在共產黨之下。然而,近年來農村建設逐漸破敗,農民對於政府的不滿也逐漸提高,如果共產黨當局對於農民的不滿無法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案,那麼對於政府施政的不滿很有可能演變成為對於共產黨的不信任,進而影響到中國共產黨的統治正當性。胡錦濤也在近年來逐步推行農村的改革,廢除農業稅、擴大農村內需、支持農村教育發展等等,都是穩固其統治正當性的作為。然而隨著中國的經濟發展逐漸成熟,貧富差距逐漸加大,城鄉之間的拉鋸也將持續,「以城帶鄉」的口號不一定有辦法付諸實現,若是無法處理完善,中國可能邁向拉丁美洲般惡性都市化的後塵。因此,如何處理三農問題不只是一個單一議題,與共產黨的統治正當性更是結合一體的。

  由最近中國對於罷工事件不採取封鎖的態度,而是以一種仲裁者自居,期望提升工人待遇的立場看來,中國未來所採取的道路應當是將各個反對力量加以收編,即便反彈聲浪再高也是針對實際的議題,而不會對於共產黨的統治進行挑戰。如果中國有辦法控制社會動亂的幅度,那麼共產黨將有機會進行更為全面的收編,使得不同反對勢力可以居於平衡地位,而大家都認為共產黨的統治是維持穩定的公約數。而對於反對勢力的收編,國民黨在過去六十年也做過類似的事情,不管是農民、工商業、公務員都在蓬勃的經濟發展之下被收編進國民黨的同盟,地方勢力與國民黨形成扈從關係,而國民黨維持穩定的社會秩序以及高經濟發展也使工商業者以及公務員成為國民黨的支持者。

  從農業看來,若是共產黨可以對於農村進行更為全面的整合,不論是在資金面、技術面以及社會福利面都可以透過一個整合的組織加以服務,那麼對於農民的控制也將更加全面,同時也可以消化農民對於政府的不滿。而一個整合農業產業價值鏈的農業平台,也有助於提升農民收入,進一步擴大中國大陸的市場內需,使得中國人的購買力提升,進一步有助於代工為主的產業可以以廣大的國內市場為後盾進行產業升級。不但提升了農民對於共產黨執政的滿意度,也可以增加工商業者對於共產黨的支持,從而穩固其統治正當性。

五、 結語

  中國大陸戰後的農業發展雖然與臺灣十分不同,但是在「小農經濟」以及「農村人口外移」等特色上卻是十分相似,因此,如果臺灣的農會制度可以在中國大戶實行,將有助於中國共產黨重新加強對於農民的控制,同時也可以增加農民的生活水平與福利,進一步化解社會的歧見,增加共產黨統治的正當性。

  然而,我們仍必須要注意中國大陸「官本位」習性仍重,法治社會對於中國仍然是一個亟待加強的目標。因此,農會制度的施行雖然有助於農村經濟與社會機制的整合,然而在實行上仍有可能遭遇到許多實際上的困難,使得成效難以發揮,然而這必須依賴中國本身的政治制度以及監察制度的改革,當然農會體制如果要移植中國,在各地進行因地制宜的調適是絕對必要的。

[政治] 羅馬書 13:1 & 13:2

13:1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 於 神的.凡掌權的都是 神所命的。

13:2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 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 刑罰。

這句話馬丁路德等人引來做為人民應該服從君王,因為君王擁有權柄,自然也是神所命的。至於對君王統治的反抗,例如農民起義等等,馬丁路德雖然一開始贊成,但最後也說出了「君王似神祇,人民如撒旦」要求農民停止反抗,應當服從神所命的君王。

但是後續不是這麼簡單的,要不然我們也不會有民主政治了。

因為針對這一段的詮釋仍就可以導出人民反抗的權利,怎麼導就看你怎樣解釋。

第一個解釋是喀爾文派的解釋方法,就是我們雖然不能反抗君王,但是神並不是只有給與國王權柄,同時也將揮舞權力之劍的權力交給國王的官員,也因此若是國王行不義之事,下級官員仍舊可以加以反抗。

第二個方法是法國的胡格諾教派反抗瓦盧瓦王朝時所用的手法。那就是國王並不是神所命的,而是經由諸侯選舉的,而國王若是不遵從上帝的律法,人民仍舊可以反抗。到最後更進一步的說法是最高的權利是屬於全體人民的,人民只有授權君王統治而不是將所有事委由君王統治,是以人民對於不義的君王仍有反抗的權利。

(很跳痛我知道... 但中間雜很多推論講完很麻煩<(_ _)>)

拿羅馬書出來講那麼多只是想要說就算是聖經告誡我們要服從地上的權柄但國家權力仍非為政府所有。

從聖經來看,人民對於政府的服從仍舊不應該高於對於 神的旨意的服從。如果說要以聖經為依歸的話,那麼十誡當中的「不可殺人」又應當如何解釋?國家是否擁有上帝的權柄可以終止一個人的生命?上帝是否給予握有權柄的人抿除罪大惡極之人的權力?

更何況是現今世俗到不行的政府?

「十誡」是 神所給予的律法,從宗教的角度看來豈不是凌駕於所有人間的律法?

套到悔改的例子當中,人類根本就沒有決定一個人是否悔改的權力,因為那是 神的權柄。

所以我才會說死刑根本不應該考量犯罪人悔過與否。

再回到這次死刑的執行,若要說犯罪人本身的悔改不應該阻止死刑依法執行,應該可以用馬太福音裡面的

「耶穌說、這樣、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 神的物當歸給 神」

法務部死刑政策公聽會 2010.4.21 (2)

法務部死刑政策公聽會
時間 Wed Apr 21 15:22:0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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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廢除死刑最快的方法是什麼嗎?那就是快跟中國統一! 這樣全台灣應該就會同意廢除死刑了XD

首先講一下感想:

如果這一場公聽會是李茂生對林志潔,我想會精彩很多。在場的兩位媒體代表其實都沒有講到什麼重點,雖然他們都很有心關懷這一個議題,在這一點上應當給予讚揚。但整場給我的感覺就只有李、林兩位教授,以及瞿海源教授、林豐正律師給人的觸發比較多。

瞿海源教授不愧是做社會學的,一開始就先批民調這一個問題,雖然以前打辯論的時候有討論過這些問題,但現在聽起來還是有相當大的參考價值。

林豐正律師還是跟以前一樣用很平和的語氣把他的理念闡發出來,例如就蘇建和十五年的歷程、還有廢除死刑與當事人保護是兩回事等等(而當事人保護還可以分為對單一突發事件的被害人以及制度的被害人,後者如白色恐怖。這兩者不應該同等看待)

整場聽下來真的會讓一個法律系學生完全投向廢死陣營的懷抱。以前我其實不太想碰這個問題,因為很麻煩而且在執行上會有很多難度,例如對付鄉民等等(但這些所謂的「鄉民」也只不過是想要保護他們所珍愛的事物以及這個社會,想法並沒有絕對的對或是錯,當然我是不知道李家同教授是怎樣講「真理只有一個」的啦),因為另一邊講的論點實在是弱到可以,但是又足以成為支持死刑人士藉以論理的憑藉。

不過我現在不想批評太多,整場下來讓我對於死刑存廢有過動搖的就是林志潔教授。他從現實的司法運作層面剖下去說現在還不是廢除死刑的良機,還有許多司法上的制度需要去改革,以增加我們對於司法的信任。因此她可以說是一個「有條件廢除死刑」論者,只不過他被法務部編到廢死的另外一邊。

在這邊其實我們可以順便看一下法務部的權力運作,同時我們也拿兩岸經貿協定來比較一下:
ECFA是國家說要去做,死老百姓聽不懂也要灌他灌到支持。

死刑是政府說「無預設立場」,然後在兩邊辯論完之後說要尊重民意。

如果政府願意把對這兩件事的處理態度調換,相信會很好玩,而這些應該都可以有憲法層次的討論。

但在這個情況下,林教授還是一度讓我對於現狀下廢除死刑的必要性產生了動搖。因為她就是很明白、很有條理地跟你講現在是證據採證、審判上先讓人民對司法產生信賴才是重點,不然在人民不信賴司法的情況下廢除死刑其實是不切實際、並且讓政府忽略其他司法改革議題的。

雖然在執行面上我被林教授說服了,但在理念層次上面我真的是完全服膺於李茂生教授的教誨。
例如我們給予國家區分正常與不正常份子並將不正常份子與以誅殺的權力是否正當(現在回想不起來他當初怎樣講,但在那個當下我真的很感動,給人烏雲被擴清的舒暢與光芒)以及死刑對於人民純屬安慰劑的作用(但我認為現階段對於人民的這種安慰可能還是有些用處的,尤其是看過許多憤怒的、想維持死刑的市民之後)或者是現在的死刑制度根本是大家把責任分擔,祭司分開作,沒有人想要那個證明社會穩定的犧牲負責。當然,每個犧牲都是有他的理由在的,我不會單單因為他是犧牲就否定犧牲品在人類社會的必要性。

但很顯然大家都過的很爽,而且國家也很高興社會秩序就這樣被維持了。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搞不好死刑的維持早就跟國家是正義守護者綁在一起了。

雖然這是國家定義的正義,而我們也接受了。

李教授雖然講話很白爛,但是他心裡那個推理脈絡與信卻是讓人深深著迷的。

不過,他在公聽會扯傅科跟漢娜鄂蘭會不會有點誇張......

所以,在理念向下滲透的理路上,林志潔教授所採取的路徑就個人而言無非是更值得學習參考的。畢竟他所採取的是與人民長期溝通的策略,藉由一步一步的司法改革進行可行的政策改變。
林教授提到了一個很重要的重點,那就是必須要讓人民有與菁英溝通的能力。先不要管菁英會不會操弄議程或者是在一開始就讓你從價值觀上徹底服從,身為法律人,將法律、法律背後的邏輯與理念傳遞給社會大眾是無可逃避的職責。

如果我們要捍衛許多人犧牲換來的民主政體,那麼一個健康的公民議事環境與公民社會是絕對有必要建立起來的。雖然它可能被許多種精英集團掌握,畢竟對某些議題有濃厚興趣加有閒的人不多,大部分的人只是希望活的安穩,即便這種安穩是建立在許多複雜的政治學說與法律概念之上。

但如果我們讓人民普遍有與菁英對話溝通的能力,這種壟斷的情況會不會好一些?而菁英集團之間的競爭也更須考量民眾的基礎。

當然講難聽點就是民眾越難騙,就越會有高明的政治騙術,而權力運作的平衡也較容易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