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中國農業的發展與改革─複製臺灣經驗的理念與實際

中國大陸社會 期末個人報告

中國農業的發展與改革─複製臺灣經驗的理念與實際
法律學系法學組B95A01150 陳家慶

一、 中國戰後農業發展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後,首要任務是戰後的重建,隨後則是國內局勢穩定、第一個五年計畫成功後逐漸加溫的政治運動,從五零年代的三反五反到六零年代的文化大革命,帶給了當代中國人共同的痛苦回憶與反思。而其中對農業影響最大的就是大躍進以及其後因此而生的農業改革,例如二元戶籍制度以及「人民公社」,前者分隔城市與鄉村戶口制度,後者則將鄉村行政階級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一個結合政治、經濟、社會的共產組織。直到文革結束後,鄧小平等人掌握政權,開始對人民公社等制度進行改革,引進曾被毛澤東阻擋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並且重新建立鄉級政府以及村委會。

  隨著改革開放的加溫,農業的鄉鎮企業開始蓬勃發展,但後來沿海城市興起,商品化與專業化的農業生產仍舊無法支撐龐大的人口壓力,大批農民逐漸移往經濟發達城市打工,但因為他們沒有戶口,而導致生活困難、權利無法獲得保障。農村的生活卻也是越來越艱苦。2000年湖北省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李昌平上書朱鎔基提出「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使三農問題逐漸為中共黨中央所重視,並在十六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以發展農村,增加政府對於農業相關議題的投入。人大常委會與國務院分別在2005及2006年取消農業稅以及推出農民工維權方案。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中國外銷導向的產業受到嚴重衝擊,中國政府除採取多項措施穩定市場外,也推動「家電下鄉」等計畫,希望增加內需。而中國如果要發展內需,除了提升城市民眾的消費力外,如何滿足廣大農民的基本家電需求,也是中國政府的一大方向。以下將從不同時代切入,探討戰後中國農業在各個時代的特徵以及問題。

(一) 改革開放前

  1949年後的重建階段告一段落後,針對產業集體化原本期望以三個五年計畫達成,但在毛澤東的決定之下,自1955年開始,農業展開全面集體化。1955年底,全國63.3%的農民參加合作社,這個數字到1956年11月已經上升到96%。(Barnouin, 2009)而手工業與私營商也在農業及化成功之際展開全面集體化。原本要十五年的工業化、集體化被迫在短短幾年間達成,周恩來等人提出「反冒進」,並著手修改第二個五年計劃,削減開支,希望均衡個產業發展。但這卻遭到毛澤東嚴重反對,終導致中恩來在八大二中全會檢討自己,全國宣示在七年內超英趕美,1958年的大躍進開始。

  在大躍進時代農業生產目標被過度浮誇;鄉村建制被摧毀,取而代之的是結合經濟、政治與社會功能的「人民公社」,與經濟集體化的合作社相比,人民公社是對基層人民更為全面的控制。這種平均主義、剝奪土地、農具、炊具的做法使得農民積極性大大降低,但上級又極力追求浮誇的目標,終於導致全國性的大饑荒,被中國政府稱之為「三年困難時期」。同時在1958年,中國政府也建立「二元戶籍制度」,使得城鄉間人口無法自由移動。1962年七千人大會之後,毛澤東到南方休養,由劉少奇等人進行經濟改革,原本希望進行包產到戶,但卻被毛澤東阻止(陳錫文, 2008),直到1978年經濟改革之後才開始實行。

(二) 改革開放以後

  1978年,安徽省首先開辦「大包幹」的包產到戶,也就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被作為一經營層次引入集體經濟,以就是農民承包國家土地,將相當數量的農產品上繳國家後,其他的餘糧由農民自由處理,可以在自由市場上出售。這取代了人民公社式的「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模式,而是「政府-農戶」的模式。因為有自己支配的農產,因此增加了農業生產的效率,此一制度也在短期間內為農民所採用。到1983年春天農村使用包產到戶的比例已經上升到95%以上(陳錫文, 2008)。

  由此隨之而來的是1979年起將國家主導價格機制的「統派購」縮小範圍,引進雙軌制,使得農村集市貿易得以發展。1994年則提出「保量放價」,也就是國家訂購糧食保持訂購數量,收購價格則隨行就市,由於對國家財政壓力大,直到1995年才開始實行,同時進行對低保價制度以保障農民權益,以及完善農產品市場的流通,並在1993年在河南成立鄭州商品交易所。

  改革開放之後農業生產上升、農業勞動效率大大提高,使得農村經濟有了很的轉變。首先是政府對於農產品的干預降低,使農產商品化、農業產業化。原本「以糧為綱」的生產策略也因此變得更多元發展,畜牧、水產、蔬果的生產也逐步提高。此外,由於大量勞動力從土地的束縛中解脫,增加了剩餘勞動力,這些農民往往會往非農業領域發展,但因為中國的戶口至度仍相當嚴格,因此仍然只能留在農村。這個現象推動了「鄉鎮企業」的產生,這些在鄉村的企業吸收當地剩餘勞動力,進行小型加工業的生產,形成一種剩餘勞動力就地轉移模式。

  但鄉鎮企業在八零年末期被全國性的治理整頓,使得他吸納剩餘勞動的功能下降,大量農村勞動力開始離鄉打工,形成「農民工」,而農村的發展也因為改革開放後工商業大幅發展而開始落後,農民也隨著農民工的浪潮而遠離農村,使得貧富懸殊加大、農村發展退縮。

二、 中國農業的困境

(一) 社會集體化的崩潰

  承前所述,人民公社體制在改革開放後崩潰,由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取代其經濟功能,由政府建制的鄉政府以及屬群眾性自制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取代其政治功能。同時,在八零年代之後「合作社」也開始復興,「供銷合作社」也開始多樣化經營,新生的農業流通領域合作組織也開始湧現。此外,鄉村社區合作組織在引導農民進入市場方面也發揮重要作用,透過興辦經營實體(如鄉鎮企業)或是協調經營實體關係或是提供公共財,本身很少直接參與農業流通活動。(何國平, 2007) 但是,合作社主要取得成功的地區多半在經濟發展較好的東南沿海,頂多及於中西部較發達地區,在其他較貧困地區成效仍然有限,遑論另外提供公共服務;此外,村委會成為單純政治性的組織,對於基層人民的扶助功能著實有限。因此,在社會集體化崩潰之後,取而代之的是許多各自為政的小型合作組織,雖然在各自領域有所發揮,例如推動鄉鎮企業、進行農產聯銷,但是政府與農業之間的直接聯繫以及政府與農民之間的聯繫確是較為降低的。

(二) 農民工問題

  農業雖然在改革開放後獲得短暫復興,但也導致農業勞動力過剩。這個問題雖然在八零年代因為鄉鎮企業的發展而有減緩,但是鄉鎮企業的發展卻在八零年代後期成長趨緩,無法再吸收鄉村勞動力,因而使大量農民移往城市打工。因為中國在大躍進時期的城鄉二元戶口制度仍然存在,而政府也想避免發生拉丁美洲般大量農民逃往都市求生的現象,因此仍然保留強大的城鄉管制。這些來城市打工的民眾因為沒有城市戶口,從而無法享有足夠的社會福利,雖然收入較在農村為高,但生活水平仍然不高,多半不注重生活享受,到近幾年才有農民工較為注重生活的現象出現。2003年在廣州市發的孫志剛案,使得農民工的戶籍問題以及收容遣送制度受到重視,對於三無人士(無合法證件、無固定居所、無固定收入)的不合理管制也備受檢討,因而在同年6月中國國務院公布《城市生活無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廢止《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而陸續在全國廢除收容遣送制度。但農民工在城市的生活保障以及權利維護仍然是中國政府需要面對的問題。

(三) 農村的破敗與三農問題

  由於農業生產收益不及工商業,加上政府在九零年代較為注重城市的發展,使得農業的經營逐漸發生困難,農民紛紛進入城市謀生,而產生前數農民工問題,連帶使得農業發展的積極度下降。在2000年湖北省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李昌平上書朱鎔基提出「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使三農問題逐漸為中共黨中央所重視,並在十六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以發展農村,增加政府對於農業相關議題的投入。

  三農問題中的農民問題指農民收入低、城鄉貧富差距大、農民的權力無法得到足夠保障;農村問題則是農村發展落後、經濟不發達、基礎建設不足等等;而農業問題則是在小農經營的體系下,農民種田不賺錢,專業化程度雖然有提升,但幅度然仍不足,範圍也不夠全面,從而無法整體提升農業競爭力。

(四) 社會主義新農村

  中國大陸在十六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希望可以發展農村,進一步增加共產黨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如果我們先從政治面的角度觀察,可以發現九零年代的中國政府領導人,如江澤民,其政治基礎多半在上海等機競較為發達的地區,從而在施政上也採取較注重城市發展的策略;相對之下,胡錦濤出身共青團,又多在西藏、貴州、甘肅等內陸地區擔任黨職,溫家寶在進入中央之前則是在甘肅地質局工作,因此其基礎並非城市地區而是較偏向中西部鄉村地區,同時在二十一世紀開始時中國大陸的貧富差距也逐漸強化,因此胡錦濤政府的施政方針也較為注重社會的整體公平發展以及肅貪等等,例如「宏觀調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保先」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等。大幅增加政府職能,在經濟上出現「國進民退」的現象,社會上出現對於言論加強控制、擴大網路管制等等措施,而在農業發展上則是於十六大提出社會主義新農村概念,並廢除農業稅、、加強農村醫療體系、推出農民工維權方案等等。

  十六大五中全會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並把新農村建設納入「十一五」建設,針對三農問題進行解決,口號為「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雖然是宣示性口號,但仍舊可以看出改革的大方向在經濟面的發展以及鄉村社會面的健全。主要作法有以下三點(孫君, 2006)

1. 實施素質工程,加強基層人才培訓
2. 提供智力支持,鼓勵專業機構參與
3. 堅持統一規劃,凸現區域特色

  從這些政策性宣示當中,我們可以看到中國政府對此注重多元的參與以及發展區域特色,例如家電下鄉、專家入村、大學生「上山下鄉」等等。這跟臺灣農會的多元發展以及社區總體營造有異曲同工之妙。由於臺灣農會經營超過百年,又是一個組織農民的良好管道,相較之下擁有較為長期而且連綿的基礎?(中國大陸合作社制度在大躍進後改革開放前基本上屬中斷)與經驗,因此以下將分析臺灣的農會制度,並提出臺灣農會制度可供中國大陸參考學習之處,同時分析中國大陸可能遇到的限制。

三、 臺灣的農會制度

  農會,依照臺灣農會法,是一個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的法人組織 。其任務為農民權益保障、農業推廣與改良、農產運銷經營加工、農會會員金融事業、農民社會安全服務等等 ,是一個兼具「農業行政」、「農營事業」、「農業推廣」、三大功能的組織,其下的機關最主要以農業推廣、農產運銷、農業信用危組織模式,例如推廣部、產銷班、農會信用部等等。這種由農民所組織、運作的社會性組織,可以說是加強版的農民的工會。國民政府來台後,亦利用這個日治時期留下來的農民組織運作進行農業的強化,使得農業收入可以在肥料換穀等政策下逐漸架構工業發展的基礎,同時也藉由農會組織控制地方基層。農會與鄉鎮市民代表會、漁會水利會等等成為國民黨在戰後基層支持的有利來源。而臺灣的農業制度有以下幾大特色:

(一) 運作由農民主導

  臺灣第一個農會於1900年在現今台北縣三峽鎮時稱三角湧的地方創設,當時是以協助日本統治當局徵收地租、改良耕地、獎勵養豬及養漁為原始的創設目的。國民政府遷台後,農復會主任蔣夢麟建議改組臺灣的農會組織,將會員分成「正式會員」以及「贊助會員」,只有直接從事農耕的農民(包括自耕農以及佃農)才可以成為正式會員,非農民只能成為贊助會員,同時也只有正式會員才能夠進入農會運作 。

  以職業身分劃分資格可以是農會成為一個「農民治理的農會」,但從臺灣過去的實踐當中,我們也可以看到農會總幹事雖然具有農民身分,但通常也是有利的地方樁腳。因此,雖然農民在組織上主導農會運作,但實際上在縣市政府的督導之外,農會的政治性色彩也是很明顯的,畢竟農會是一個經常與農民接觸的單位,不論是肥料、種子的推廣或者是農業小額貸款的給予都可以看見農會的影子,也因此在戒嚴時代,掌握農會(以及市民代表會)的支持往往可以有效的動員當地農民。

(二) 多功能的農業扶助

  農會不只是一個農人聚集的聯誼組織,他更是一個社會的、經濟的組織。農會在經濟上的收益支持著農會的社會功能。農會法第四十條規定農會年度決算後,各類事業之盈餘,除提撥各該事業公積外,餘應撥充為農會總盈餘 。在這樣的目的下,理想的農會可以將其經濟事業的收入投注於農業推廣訓練以及福利事業織上,使農業經營本身可以回饋至農民身上,不僅提供農民貸款,而且還可以提供農民社會上的扶助,使政府扶助農民的負擔得以減輕。

  此外,農會也經營農業信貸,使農民可以獲得較低利息的借款購買種子肥料等農事用品。然而,小規模的農會事業效率較低,多為勞力密集的經營結構方式(施麗玉,1997),同時農會貸款也出現呆帳、甚至發生擠兌的情形。於此,臺灣在近年來開始進行農會改革,信用部與農會分離與否的討論漸生,最後以臺灣設立農業金庫作為方案,以其建構農業金融體系,輔導並協助農漁會信用部發展,並辦理農漁牧業融資以及穩定農業金融。

(三) 農會與政府之關係

  臺灣的農會並不是一個完全公司般私法人性質,他與政府之間還有許多複雜的關係。農會雖然是由政府所監督,但是它並不如同鄉公所般是一個政府行政單位,而是一個農民運作的法人組織,受到政府的督導與協助。政府與農會的夥伴關係可大致依政府的施政列舉如下(楊團,2010):一、興辦農會理監事、總幹事講習班,貫徹權能區分的制度 ;二、減免農會的課稅;三、政府出手續費委託農會經營以及代辦相關業務;四、頒發各項政策法規;五、織元農會列入政府財政預算。而政府也委託農會進行稻穀收購、肥料換穀、稻穀檢驗加工等委託業務。農糧署、林務局、農業試驗所等單位則與農會組織建立輔導與監督的關係。由此可知,農會雖然由農民所運作,但他仍舊負擔了部分的政府職能。

  臺灣農會在日治時代設立,在國民政府時代改造,經過了一百多年的考驗。其由農民所運作、針對農民與農村進行社會以及經濟方面的協助,同時與政府的關係又十分密切。這使得農會的發展成為臺灣農業發展中不可不提的一個重要推手。在二十世紀後期,雖然農會的經營出現了許多困境,如農會經營者出現競租的情形,使得農會對於農民的服務無法全面發揮,從而導致許多農會信用部的重整,並導致農會在農業金庫等方面的改革。

  近年來農村的發展狀況受到各方制度性的威脅,如農業發展條例的修法引發對於農村經營前景的憂慮,擔心農地可能淪為農舍商品的載體,使農業更加衰弱;而我國農產品雖然在蘭花等產業表現出色,但整體而言臺灣的農業仍是有著弱化的危機,如不斷休耕的農田 以及逐漸老化的農業人口等等,使得對於農民的裴力以及農村、農業的發展成為臺灣重要的發展課題之一。

  從近日竹南大埔農地遭苗栗縣政府徵收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出,農民所需要的經不只是社會上的援助以及經濟上的支援,法律上的培力以及與其他非政府組織的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臺灣的農會發展應當結合其他非政府組織的力量,不但可以使農村的發展更加全面,也可推動社區整體營造,增加產業附加價值、培養民眾公民概念。

  臺灣的農會經驗,對於同屬小農經濟的中國大陸而言,在農民的組織以及分擔政府職能方面應當有相當的幫助,但是其他如非政府組織加入農村經營、農民培力等等,在中國大陸政府組織運作困難,連組織都必須掛名在單位或者是以企業名義經營的情況下並不是一個可行的方案。以下將對如果農會制度引入中國大陸可能會有的影響進行分析。

四、 農會制度在中國大陸的可能

  承上所述,臺灣的農會經驗對於中國大陸應有相當的參考性,不過考量到中國大陸的政治情勢以及產業型態,仍有可能會遇到一些問題。以下將從不同層面探討中國大陸是否有可能移植臺灣的農會經驗。

(一) 重新組織化

  有鑑於中國大陸鄉村行政體系對於社會福利、農民保障等議題可能無法有效兼顧,因此,由農民組成農會,重新將農民組織起來,並且利用農業金融機制、農會運作對於農民的回饋加強對農民的社會福利以及權利保障。可能的做法可以如同臺灣,將農民列為正式會員,當然是否排除兼業農民視另外一個問題。以臺灣為例,農民多角化經營農業是非常普遍的情形,筆者之姨丈除為自耕農外,也有自有魚池兼收漁產,同時也零售檳榔、花生等作物;而農人兼職於工業等活動也是常有的事情。因此對於農民的認定應當以其有進行農業工作已足。

  而引入農業信用制度,除了可以與當前的「家電下鄉」等促進內需的政策相結合之外,也可以利用農民集體力量,將農村資金運用進行有效的整合。在臺灣,農業信用的放貸有出現基於私利而超貸,最終導致地區農業信用機制破滅,由一般銀行接手之情形。考量此一情況,對於農業信用貸款的運作,為了使農會對於農民資金運用可以更加活絡,農會與農業信用機構是否分力可以進行斟酌,但是在信用行為本身,則應該引入金融專業人士,並且建立完善的監督與輔導機制,例如臺灣的農業金庫與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等等。在建立農村資金運用基礎之後,基於農會應該將盈餘用於農村建設以及農民福利之上,這個資金基礎可以進一步用來建設農村,將各個小農的資金做整體運用,增加農業生產以及農村發展的綜效。

  單憑農民的集合,對於振興農業是絕對不足的,也因此,農會制度的建立在中國應當與社會主義新農村相結合,將農會的運作以及政府的施政結合,使得農業方面的事物可以由農會受託辦理,進行更為專業化以及自治化的運作;而政府則是從旁進行輔導,並且給予資金支援。農會也可以做為鄉鎮府、村委會與農民之間的橋梁,使政治性的行政組織對於農民的掌握可以更加全面,同時負擔也可以適量減輕。

(二) 農會與農業革新

  中國在改革開放之後已經出現合作社的振興,而合作社的主要角色是整合農產行銷,增加中國小農經濟、農地破碎經營的效率。如果合作社制度可以併入農會當中,一方面在資金的貸款方面會更加全面,二方面農產行銷也可以有更組織化的經營以及更多經濟後盾,三方面則是政府可以統一透過作為農產平台的農會推廣品種改良、運銷經營,建立以農產價值鏈為核心的農業總體營造。農業產業價值鏈(雷立芬, 2008)包含投入要素到最終消費者消費,有生產資材、生產以及運銷三大部分。利用農會建立農民的聯繫網絡,整合政府的農業資源,建立完善的農業投資以及信用基礎,將可以有效整合研發、生產、行銷等面向,進一步提升農民的收入水平以及農產的效率。藉由農會的平台,政府的農政機關(不論是品種改良、糧政或者是農產管理、行銷)可以將之當作受託基層執行單位,而其他農產公司也可以與農會進行洽商,使農會可以以代表「農民工會」的身份與中盤商、行銷商進行洽商,提升農民的議價能力,進而提升農民收入。

(三) 國進民退?

  接下來從政治層面進行觀察,農會組織的建立可能會有一個副作用,那就是在農業方面強化了「國進民退」的現象。國進民退現象原本是指近年來國營企業擴大投資、越形強勢,反而民間投資不若政府,而呈現倒退的態勢。這個詞彙也被拿來用在近年來政府對於言論自由加強管制,不論是在報章雜誌或是網路都加強了控制的力道,形成政府的力量滲透,使公民社會的獨立論述無法蓬勃發展,只能在迂迴前進,謀求政府全面控制之下的一點點維權進展。

  從農會的組織看來,農會的建立很有可能造成一種另類的人民公社,使得農民的福利以及收入更全面的掌握在政府手中,而農會想當然而的也會出現黨組等黨組織。然而,考量到中國大陸的政治現實以及中國的三農問題,政府在此扮演重要的角色是無可避免的。農業在過去幾十年來已經逐漸呈現破敗景象,農民的收入以及信用制度即便經過整合,其能力仍然無法支應農村重建,因此政府的積極介入是必要的,而在中國的代價就是政府對於農民的控制在社會面以及經濟面上更加深。不過從臺灣的例子看來,對於農民的整合而導致政府的控制加身也是難以避免的事,農會在此並不能直接對於農民的維權運動帶來全面性的進步,而只是提供一個平台整合農政、農產業、農業信用等機制以增加農民的收入、改善農村的生活水準以及提升農業的效率,所直接針對的問題是三農問題而非更進一步的農民人權問題。當然,由於農會仍然是一個「全由農民所組成」的組織,因此農民的串聯能力是加強的,不過在中國大陸的實踐上仍然會被納入黨體制的一部分,形成中國共產黨對於農民在經濟面以及社會面的控制。

  此外,中國「官本位」的特色,以官員的利益為中心的政府思考,在農會制度實行於地方的時候也會增加「國進民退」的現象。農會的組織增加了農村的組織能力,相對而言官員也找到一個統一的窗口可以對於農民進行控制,不論是等層次的組織動員或者是私人層次的豪取強奪。中國大陸對於官員的清廉自持,雖然在近年來有許多要求,例如「保先」運動以及「八榮八辱」等等,甚至共產黨本身也有「雙規」的調查機制,要求幹部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接受調查,但是官員的徇私以及貪汙仍然是中國政府所要面對的問題。農會的設立並無法解決官本位的問題,因為即便農民有辦法團結起來,但他只要是「組織」起來的組織,就一定會被納入共產黨的建制,從而共黨官員便可以進行操作。此問題的重點並不在於農會制度本身,而是中國政府能不能建立一個完善的政府運作體系以及良好的監督體系來降低官本位的態度所造成的傷害。

(四) 國民黨的道路

  國民黨在臺灣藉由土地改革以及對農漁會的控制,使得農民的所得可以為政府所掌握,而農業產出也可以支持工業的發展,使得農業生產以及美元成為臺灣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在政治上國民黨也藉由農漁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將地方派系收編制自己旗下,使得國民黨長久以來在農村地區擁有廣大的支持。對於公務員的保障、強化國民經濟發展以及對於農村的控制,使得國民黨的威權體系得以維繫。

  中國共產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之後採取激烈的土地改革,並且實施及有話、人民公社,
以及一連串的政治運動,基本上消滅了反抗力量,同事也將農民牢牢控制在共產黨之下。然而,近年來農村建設逐漸破敗,農民對於政府的不滿也逐漸提高,如果共產黨當局對於農民的不滿無法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案,那麼對於政府施政的不滿很有可能演變成為對於共產黨的不信任,進而影響到中國共產黨的統治正當性。胡錦濤也在近年來逐步推行農村的改革,廢除農業稅、擴大農村內需、支持農村教育發展等等,都是穩固其統治正當性的作為。然而隨著中國的經濟發展逐漸成熟,貧富差距逐漸加大,城鄉之間的拉鋸也將持續,「以城帶鄉」的口號不一定有辦法付諸實現,若是無法處理完善,中國可能邁向拉丁美洲般惡性都市化的後塵。因此,如何處理三農問題不只是一個單一議題,與共產黨的統治正當性更是結合一體的。

  由最近中國對於罷工事件不採取封鎖的態度,而是以一種仲裁者自居,期望提升工人待遇的立場看來,中國未來所採取的道路應當是將各個反對力量加以收編,即便反彈聲浪再高也是針對實際的議題,而不會對於共產黨的統治進行挑戰。如果中國有辦法控制社會動亂的幅度,那麼共產黨將有機會進行更為全面的收編,使得不同反對勢力可以居於平衡地位,而大家都認為共產黨的統治是維持穩定的公約數。而對於反對勢力的收編,國民黨在過去六十年也做過類似的事情,不管是農民、工商業、公務員都在蓬勃的經濟發展之下被收編進國民黨的同盟,地方勢力與國民黨形成扈從關係,而國民黨維持穩定的社會秩序以及高經濟發展也使工商業者以及公務員成為國民黨的支持者。

  從農業看來,若是共產黨可以對於農村進行更為全面的整合,不論是在資金面、技術面以及社會福利面都可以透過一個整合的組織加以服務,那麼對於農民的控制也將更加全面,同時也可以消化農民對於政府的不滿。而一個整合農業產業價值鏈的農業平台,也有助於提升農民收入,進一步擴大中國大陸的市場內需,使得中國人的購買力提升,進一步有助於代工為主的產業可以以廣大的國內市場為後盾進行產業升級。不但提升了農民對於共產黨執政的滿意度,也可以增加工商業者對於共產黨的支持,從而穩固其統治正當性。

五、 結語

  中國大陸戰後的農業發展雖然與臺灣十分不同,但是在「小農經濟」以及「農村人口外移」等特色上卻是十分相似,因此,如果臺灣的農會制度可以在中國大戶實行,將有助於中國共產黨重新加強對於農民的控制,同時也可以增加農民的生活水平與福利,進一步化解社會的歧見,增加共產黨統治的正當性。

  然而,我們仍必須要注意中國大陸「官本位」習性仍重,法治社會對於中國仍然是一個亟待加強的目標。因此,農會制度的施行雖然有助於農村經濟與社會機制的整合,然而在實行上仍有可能遭遇到許多實際上的困難,使得成效難以發揮,然而這必須依賴中國本身的政治制度以及監察制度的改革,當然農會體制如果要移植中國,在各地進行因地制宜的調適是絕對必要的。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