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法務部死刑政策公聽會 2010.4.21 (1)

法務部死刑政策公聽會
時間 Wed Apr 21 13:51:4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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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天本人參加法務部死刑政策公聽會的紀錄。其並非逐字稿,一來因為個人能力不足,二來該場公聽會對一個大學生而言也不值得一字一句作紀錄。

同時,本篇儘量不參雜本人意見,本人之看法會於另外一篇文章闡述,此二篇文章均無轉錄之限制,惟請保留原作者,而文責亦由本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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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基本資料:
臺北場4月21日(三)9:00~12:00/龍山寺板橋文化廣場大會堂(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2段242號7F)

主持人:吳陳鐶(法務部常務次長)與談人(依照座位順序):

*支持死刑(或者有條件廢死)代表 許福生教授(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系教授) 許文彬律師(總統府國策顧問) 林志潔助理教授(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項程鎮先生(自由時報資深司法記者)

*支持廢除死刑的代表 瞿海源教授(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召集人、中研院社會所)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李茂生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楊憲宏先生(資深媒體人)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PNN:
PART 1.http://zh-tw.justin.tv/pnnpts/b/262531421
PART 2.http://zh-tw.justin.tv/pnnpts/b/262532840
PART 3.http://zh-tw.justin.tv/pnnpts/b/262533552
PART 4.http://zh-tw.justin.tv/pnnpts/b/26253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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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與內容摘要:

**主題一:死刑存廢應考慮那些因素
子題(一) 死刑存廢應該考慮哪些因素?例如,死刑存在的目的與社會 意義?獄政矯治的成效?司法誤判的可能性?是否應將國家 預算與國際形象也列入考量因素?
子題(二) 如果要繼續討論死刑存廢,還有哪些因素要納入考量?例如, 是否應該聽取已被判處死刑的受刑人與被害者家屬的意見?

主題一內容摘要:
(本公聽會進行採正反雙方輪流陳述,也就是許福生教授講述四分鐘後改由反方瞿海源教授講述,正反輪流,四人依序。本紀錄求行文流暢,故將正反雙方分別記錄,不依實際順序排列)
針對此主題,許福生教授首先指出死刑本身有許多疑慮,民調等指標也不是完全可信,但就我國國民法感情來看,死刑仍有維持之必要,我國也不應隨波逐流。許文彬律師亦指出死刑「宜慎不宜廢」,廢死論者所謂誤判之考量,實乃司法問題,並非像死刑廢除本身屬立法問題。許律師並指出,他身為蘇建和等人之辯護律師,基於其確信認為蘇建和無罪,但這仍不影響他贊同死刑的立場。

林志潔教授則採有條件廢死的立場,認為現今我國司法條件未成熟,不宜貿然推動死刑之廢除。並指出「死刑之廢除」不能於「人權之進步」,日美等國未廢死刑而歐盟廢除,南非、柬埔寨、香港等國家與地區廢除死刑則是恐懼政府利用死刑作為剷除異己的工具,與我國況並不相同,也與人權狀況不成正比。

最後項記者以通俗的語法,闡述死刑本身具有威嚇的效力,並且保障被害人權益,不宜廢除死刑。

在反對死刑廢除方面,瞿海源教授首先針對我國馬政府將「廢除死刑」列為終極目標一事表達批判,如果一個政策是政府推動方向,不應該沒有任何的具體時間表。就民意調查而言,雖然現在民眾普遍贊成維持死刑,不過政府對於民調應該做更為細緻的設計,探討國民對於死刑的看法全貌究竟如何不應只為是非的詢問。林豐正律師則進一步支持其論點。(對不起我沒有抄到...)

而後李茂生教授針對本主題爭點提出以下評論:臺灣是個國際孤兒,只要有美國跟日本罩我們,國際觀感根本就不是問題。我們今天容許國家擁有可以殺人的力量就是容許國家將正常人跟不正常的人區分開來,遇到事情的時候就把不正常那群抓人出來槍斃掉來讓大家安心,我們不應該讓一個利維坦有如此大的權力。(本段話嚴重失真,教授講完我差點感動到哭出來... )而楊憲宏先生則從本身基督教的觀點出發,認為殺人無論如何都不是人類應該做的事情,國家也不應有死刑制度。

之後開放觀眾二分鐘提問(但應該是各言爾志),以下請原諒筆者僅記得他自己問的問題:

如果我們因為死刑的威嚇效力以及國民的法感情而贊同死刑,那麼為了符合國民的法感情跟維持威嚇,是不是可以採納比死刑更為嚴重的刑罰?例如斬首示眾或者是凌遲處死。

由於時間的問題,筆者的問題並未被回答到,而會眾提問之後與談人主要則是針對其論點做出結論。

以下謹提供林志潔教授於中場休息之答覆:

死刑就目前來講是我們可以接受的刑罰上限,而死刑本身的執行方式是可以加以檢討的,例如採用更為人道的處決方式等等。但就現階段而言,臺灣並沒有廢除死刑的適當環境,廢死也不是司法改革的首當要務。是故教授採現階段不支持但有條件支持廢除死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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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二:廢除死刑的配套措施子題(一)若要廢除死刑,死刑的替代方案?
子題(二)死刑廢除是否應有階段性作法?如何進行?細部配套措施為何?
子題(三)死刑廢除後,如何加強對受害者及其家屬之保護與照顧

對此,許教授首先提出公民會議對於該議題的三大共識,也就是1. 更生保護2. 司法改革3. 被害人保護而廢除死刑之後,政府應享辦法降低人民的不安全感,並使被害人得以受到保護,使其可以獲得真相與尊嚴。同時並倡導左派思想社會福利觀念應在台灣多加推廣。許律師則認為廢死違反刑法法理,無期徒刑不可假釋並不符合刑法的設定目標。林志潔教授則認為重要的是法律人如何要求自己。目前44名死刑犯所犯的最幾乎都跟生命法益有關,在這邊可以探討刑度的量刑範圍會不會太窄,例如我國現今濫用結合犯而使法官的刑度裁量範圍縮小,日後應當修正。而很多案子都在採證上出現問題,使法官產生合理懷疑。而第一審的採證工作一定要做好,否則不應該先廢除私刑。

在廢死配套方面,林豐正律師認為不應該特別把「被害人保護」特別納入廢死配套中,因為被害人權利保護事本來就應該要做的,而現在做得不好,本來就應該要改進。李茂生教授從歷史的分析入手,據傅柯的研究,歐洲原本採用公開、殘酷的處決方式,但這會導致人民的反彈,會使人民終日生活在恐懼之中,因此十九世紀之後產生秘密行刑主義,死刑的威嚇力成為虛擬的,畢竟我們無法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死刑的存在,但我們覺得只要它存在就會很安心。日本做得更決,三個人按按鈕,誰都不知道是誰把死刑犯殺死了而社會安全的維護應該要考其他制度,而不是利用死刑的威嚇。

死刑是廢與不廢的問題,沒有什麼替代方案。被害人保護也應該針對全部的被害人,並不是把嚴重案件的被害人抓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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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三:維持死刑的配套措施子題(一) 對於現行法律中可以處死刑的犯罪類型是否加以修改與限定, 例如:是否限制在涉及殺人的犯罪類型?
子題(二) 如何改進死刑案件的審判程序?例如:是否合議庭法官全數通 過才可判處死刑?
子題(三)若死刑繼續維持,其應有的配套措施為何?

以下在本人看過筆記之後發現嚴重缺少對於支持死刑方的筆記... 因此先大致歸納執行死刑配套措施如下:

限制處死刑的犯罪類型最高法院判決死刑須合議庭所有法官同意,並且強制言詞辯論。
要解決司法的問題,就是因為司法出問題才使廢死刑論者振振有辭(許律師)

對此李茂生教授回覆如下:

首先,要如何限制犯罪類型?一個人倒債讓其他人全家去死的影響比殺一個人還大,哪一個應該判死刑?而在量刑上的制度則會讓法官產生道德風險,原本的多數決下還會有法官敢反對,但若採一致決,在現今未公開心證的制度下只會造成法官隨波逐流,不願當少數的搗蛋鬼或關鍵份子。(參Aschmann, 漢娜顎蘭)整個制度變成沒有人需要負責或是承擔的「無責任」體制。

死刑如果要達到目的的話,應該要改成以前那種公開行刑,最好是讓被害者家屬執行然後實況轉播,我們看的時候就會覺得社會好平安然後壞人不是我,我都沒有殺人。死刑根本就是操弄死亡的制度,我們藉由國家與別人的殘暴來安慰自己不是殘暴的。

死刑本身就是一個應該被廢除的制度,我們本來已經習慣了四年沒有死人的時代結果一個民代跑出來一切都改變了。

就被害人而言,我們把加害人跟被害人獨立出來鎖在社會的角落,要賠也應該用稅金賠,但國家很弔詭的把加害人當野獸但卻叫他要理性地去賠償?又,為何制度變好之後,誤判下降就可以有死刑?我們現在只是把死刑當成一個安慰劑,並且運用司法改革來維持我們的安全感。

林豐正律師則說像蘇建和這種案子,正是因為他在執行死刑前被擋下來才可以奮戰到今天,如果他當年被處決了事情絕對不會發展到現在這樣,人死了之後根本不會有更多人去關心,但這麼多年來也只救了一個蘇建和。

然而林志潔教授卻認為國家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殺人的,例如戰爭時期。而任何的刑罰都是國家的暴力。

在被害人保護方面,目前被害人在程序上頂多只是告訴人、證人,在檢察官隨意辯護(一切如起訴書所載)而律師大力保護加害人的情況下人民如何信賴司法?

公平是一種感受,不是文字。被害人需要有人幫她講話,這些應該是廢除死刑前應該先做的,對於司法改革我們要一步一步來,廢除死刑不是國家偷懶的藉口,死刑廢除不能解決一切問題。

當今死刑制度應該要加強的地方是司法裁判的品質以及執行方面的改善,如日本在執行死刑前都會由檢察機關向全國公告什麼要對這個人執行死刑。但台灣卻是連什麼44個人裡面是先殺他都不知道。

律師、司法官追求的是個案正義,而法學教育者卻是要提升法律人素質,使人民對於法律都有認識,可以與菁英溝通論辯的。現今台灣人對法律仍舊是「醫療法學」,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以往我們不能對醫生做出評價,但我們現在可以與醫師平起平做溝通,未來在法律界也一定可以如此。

在司法更進步的情況下討論廢死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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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紀錄省略許多被害者家屬的控訴、前立委對法學教育的批評以及許多重申維持死刑才可以維繫社會秩序的陳詞,僅此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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